李 峰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能源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是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对解决老大难的“三农”问题乃至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意义,是让广大农民欢欣鼓舞的福音。而加快出台全面综合的政策措施让这一决策落到实处,也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命题。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必然要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目前,我国城乡居民享有的财产权利并不平等。比如,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具有完整财产权,不能抵押、担保、向外出售;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就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土地权益是农民最大的财产权。协调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利益关系,让农民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有待于出台全面综合的配套政策措施。目前,有的地方已开展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其精神内核正在于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期待有关部门本着务实的原则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加快推广试点经验的脚步,让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决策早日落地。
郑文靖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强劲的增长点只能在土地要素上挖掘,而农村土地要素要在市场起决定因素的大框架下解决。
首先,要使农业要素特别是农村土地要素进入市场,使市场成为全面的市场,农民成为健全的市场参与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明确了农民的市场主体身份和土地的资本身份。通过农村土地资本化,唤醒了海量资本,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结构性增长搭建了基础框架。
其次,农业资本要进入城乡统一的市场,农民要成为平等的市场参与者。建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建立完整有效的制度,保护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处于平等地位;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我们还要清醒认识到农业资本的特殊性、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和农业产业者劳动的特殊性,在保证城乡“统一市场”方面,要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和支撑,要有政府政策的支持和保护,甚至是政府在某些环节方面的引导和调控。
再次,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改革是完善我国市场化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使顶层设计更科学,实践尝试更充分,稳扎稳打,逐步推进,把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大事办成全局性的好事,变成中国经济引擎的新一股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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