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历史新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3)

天津:在历史新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3)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站在历史新起点上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三、准确把握“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精神

党的十八大在坚持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历史新起点上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科学立法,就是要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防止立法腐败。坚持科学立法:一要转变被动立法的局面,使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协调推进,通过法律的立、改、废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二要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保障公众广泛有效的立法参与,增强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立法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而不是体现某些行政部门或某些特殊集团群体的利益,实现立法的“分配正义”。三要推动立法工作的改革创新和攻坚克难,面对全面深化改革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勇于并善于通过立法在矛盾焦点上划杠杠,而不是避重就轻、拈易怕难、互相推诿、彼此扯皮,死抱部门利益不放。四要更加重视发挥法治在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中的作用,更加重视发挥法治在保障国家利益和推动我国和平发展中的作用,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为我国改革开放创造更为有利的国际法治环境。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应当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改革重点,从两个大的方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一方面,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体制机制,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关系,明确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以及地方事权的范围,完善政府职能体系,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管县改革等,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应当努力解决产生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不执法、乱执法以及钓鱼执法、粗暴执法、寻租性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中国式执法等执法不严的体制、机制和程序问题。应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此外,还要有效约束行政权力,公开行政行为,严惩行政腐败,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好国有企业监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和环节的腐败问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实现公正司法,应当努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努力解决司法的政治化、行政化、地方化和官僚化问题,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一要果断决策,下决心走出“先独立”还是“先公正”的怪圈,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质性突破。二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理顺司法的外部关系,包括司法与党委、司法与政法委、司法与人大、司法与政府、司法与新闻媒体、司法与社会组织等的关系,使司法不仅不受各种权力的干扰,而且不受金钱、人情、关系等的干扰,从司法辖区划分、政法体制机制和人财物等方面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三要根据宪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全面改革司法的内部体制,包括法官检察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等,司法活动的规范、评价、监督和问责等,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独立履行法律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四要努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等等。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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