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中国之路”(2)

探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中国之路”(2)

可持续均衡发展上的脆弱性。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投入了巨大财力,个别地方已经占到民生投入的极大份额,但结果不尽如人意,要达到更高水平的均衡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为保障困难群体、边缘群体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以及保证“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留守儿童关爱工程等的实施,仍需要大量的投入。义务教育后续就学升学、学生的全面发展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加上农村留守儿童总量在1亿上下。站在新型城镇化的新起点上,必然要迎来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格局重塑的新阶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将面临新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对于巩固和发展现阶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的成果,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以改革促均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调研组认为,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它将伴随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全过程,伴随解决区域经济社会不平衡的全过程,伴随城乡一体化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全过程。我们要用“中国式”智慧与路径破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代命题,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探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中国之路”。

要为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制度和政策空间。深入实施《义务教育法》,适时出台《学校法》,为建立现代义务教育学校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从义务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出发,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省统筹、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省要根据省情探索行之有效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模式,核心是探索多样化的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形式。明确民办义务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角色,为全面实施“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铺路。同时,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法治保障范畴。国务院应以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为依据,加强对省级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发挥统筹作用的监督检查,杜绝推诿和不作为现象。

面向新型城镇化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和资源配置。依据国家和地方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制定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绝不能“见物不见人”,不仅要包含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还应该突出教育规划。教育部门应深度参与城镇化规划,做好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同步研究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背景下的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宏观指导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城市新住宅区配套设立学校的规定,严格执行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撤并的程序规定,切实缓解城镇教育资源极度紧张和农村儿童向城区无序流动的问题,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保障范围。同时,实施县镇教育资源扩大工程,适当调整已经实施的国家教育项目工程,使之覆盖到县城和城市困难区的学校。对必须长期保留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实施专项建设工程,按照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在师资配备、办学条件、经费标准等方面,实施大幅度倾斜政策。

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加大中央财政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完善转移支付经费监管,扩大保障范围,以弥补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缺口,逐步降低直至取消“三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教育专项建设项目资金的地方配套比例。对中西部地区城市困难的区和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给予一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将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部纳入中央财政支付范围,实施农村和“三区”义务教育教师岗位特别津贴制度,继续完善实施农村教师特岗制度。省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财政收入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财政薄弱县加大投入力度,明确省级与县级的财政投入比例。

制定新型评测标准,引导义务教育走向质量均衡。编制区域义务教育质量均衡指数,并纳入督导和评估。定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对各地学生的学业水平、均衡程度、课业负担状况等进行持续、动态的监测,跟踪了解进展变化情况,检验相关政策落实成效,为政策调整和政府问责提供信息依据。此外,研制包括教育资源配置状况和教育质量检测结果在内的均衡指标,测算义务教育均衡指数,适时替代现行的针对硬件资源配置的差异系数,并将其纳入督导和评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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