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权利与修复信任相得益彰 (2)

救济权利与修复信任相得益彰 (2)

一个行政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仅会在行政相对人心中产生负面认知,还会产生消极情绪。信任修复不仅要进行认知干预,同时还要进行情绪干预。如果缺少有效的情绪干预,权利救济和认知干预的效果往往会大打折扣。信任修复之所以比信任建设更加困难,其原因就在于信任建立是“零起点”,而信任修复是“负起点”,因此信任修复首先要对已经产生的负面情绪加以干预,才有可能重新建立信任。只有降低了消极情绪的强度,才有可能修复信任。

一个违法侵权行政行为的发生,不可避免地会在行政相对人心中产生负面认知。如何把负面认知对信任心理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众所周知,赔礼道歉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讲礼仪、爱面子传统道德观念的国家,判令赔礼道歉往往能够达到顺利解决纠纷、当事人和好如初的效果,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赔礼道歉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起到降低负面情绪水平的功能,在行政诉讼中也不例外。“我不为钱,我只想讨个说法”,这是行政诉讼中许多“秋菊”们的心声。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赔礼道歉判决是一种必要而有益的信任修复手段。因为,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信息公布”带给行政相对人的负面影响比处罚本身要大得多。

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变更行政处罚判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六种判决方式,并没有赔礼道歉这一判决方式。赔礼道歉仅仅存在于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之中。这就意味着在行政争议的处理中,赔礼道歉仅仅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情形。这种对赔礼道歉适用范围加以严格控制的做法是受民法误导的产物。其实,赔礼道歉在民法和行政法中的内涵和功能各有不同。在民法上,赔礼道歉的核心内涵主要是“公开赔礼道歉”,其功能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样,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社会评价的一种法律手段,因此其适用范围自然有所控制。而行政法上赔礼道歉的核心内涵主要是“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和寻求谅解”,至于是否公开并不重要,其主要功能是安抚受害人的负面情绪。因此,应适当扩展赔礼道歉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在行政审判中,对于赔礼道歉的适用应该持开放式的立场,将其置于一个更宏大的理论背景下来考察和运用。赔礼道歉的功能主要是化解怨气,降低消极情绪的强度,因此,所有的行政违法侵权行为,不管侵犯的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只要是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判决赔礼道歉。不过赔礼道歉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的判决方式,而应该作为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这四种主判决方式的辅助判决方式而存在。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创新只有从“救济权利”与“修复官民信任”两个方面双管齐下,才能建构良好的官民关系。以“信任修复”为切入点,可以为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变革注入“正能量”,这既是学理完善的考量,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更是富于智慧的抉择。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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