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权利与修复信任相得益彰

救济权利与修复信任相得益彰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公布,学者们纷纷为如何修改献计献策。通说认为,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我认为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其实是要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合作关系。但是,社会合作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修复对象不同,其修复的方法也有所不同。民事诉讼的修复对象一般来说是一种互惠型合作关系,而行政诉讼的修复对象一般来说是一种代理型合作关系。

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下称“官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的基本问题是,官民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传统西方学说认为,官民关系是一种对峙关系,体现为行政主体公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私权利的对峙,由此,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要义自然就是控制行政权以保障民权。不过,对峙思维忽视了这样的基本社会现实:第一,合作先于冲突。生存的现实要求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状态在时间上必然先于人与人之间的对峙状态。人类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都是在合作基础上的产物,可以说合作正是导致冲突的一个根本原因。第二,合作高于冲突。冲突固然无处不在,但是合作却更为根本。人类社会中的合作关系总是超过冲突关系,否则这个社会早已崩溃。因此,“合作”而非“对峙”,才是展开法理言说的第一前提。

一切权利和义务皆源自合作,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合作的语境下才能被正确地理解、把握和建构。人是理性人,理性人的真正含义不是自私自利的人,“自私自利的人”仅仅是对理性人的庸俗理解。真正的理性人是“合作人”,因为理性告诉他们,其利益来源于合作。人们会对特定的合作关系带来什么样的回报建立期待,这种期待被规范所认可确立后就成为权利,那些认可期待的规则就是所谓的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产生于人与人的合作关系,是合作规则定型化的产物。从这一意义上说,合作乃是权利之母。合作是构建法哲学的第一块基石,同样也是行政法哲学的前提所在。对峙思维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现实:“政府能够并应当是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既不在共同体之上,也不反对共同体。”因为,政府从本质上看是人类合作的产物,是服务于人类合作关系的建制。

法律从本质上看就是一整套构建人与人合作关系的规则,是使个体之间的可持续合作关系成为可能的社会产物。因此,政府的执法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针对公民的服务行为。在远古时代,随着社会合作关系的逐渐扩展,单纯依靠个体对违反合作规则者加以制裁变得越来越困难,甚至无法实施制裁,因此,必须有单独的组织通过垄断性暴力以确保社会合作关系的维系。可以说,“不存在无需国家权力作为支撑性结构的自治市民社会,前者是后者之构造的关键要素”。由于国家所垄断的暴力主要依靠威慑力来发挥作用,而非必须实际使用暴力,这使得威慑具有一种“规模效益”。所以,由政府来监督社会成员履行合作义务是一种成本较低、也更为有效的制度选择。在此意义上,政府与民众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前者以最低成本为后者提供服务。行政法的基本功能就在于构建官民合作的基本规则,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功能则是修复因为违反官民合作规则而受到损害的官民合作关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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