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众多“老虎”、“苍蝇”纷纷下马,数量之多、力度之大,世所罕见。如此多的腐败官员被查处,有的是提拔后深处高位,手中权力缺少监督和约束,于是就陷入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泥潭之中;有的本身就是带病提拔,前车未立,后事又犯,这些从侧面反映了制度建设的滞后。
今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从制度上加强了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新《条例》明确了选人用人中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纪检机关的权责,更大的权力意味着更大的责任,让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时更加慎思细度。
现实中,某些官员认为主要领导干部在干部任免时作出决定后,就算被提拔的干部有问题,但自身也很难影响结果,就觉得新《条例》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规定有些苛刻。似乎有理,其实不然。最后决定是集体讨论的结果,但对有问题的干部提拔提出意见是《条例》赋予的权力也是责任,行使权力也是一种担当。刘维佳部长说过,“‘为官不为’是一种消极腐败现象,敢于担当是一种高尚的政治品质。”“从政就要担当,如果不担当,那就别从政。”告诫领导干部把权力放在笼子里,不代表不用权力,而要做到有担当地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用权无愧于党与人民、无愧于自身职责、无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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