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制度上,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防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失范。首先,要通过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的修订完善,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保障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地位。长期以来,“双重管理”体制使得草根型社会组织一直面临“身份”确认、资金筹措等难题。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明确了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意味着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降低,更容易获得合法身份,从而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具有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资格,这对于推进我国社会组织的成长无疑是一个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举措。其次,要通过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促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目前,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主要依靠政府内部出台的红头文件,对购买内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程序、定价标准、经费来源、资金发放、评估监督机制都缺乏统一的制度化规定,难免造成购买行为中的某些失序、失范现象。因此,通过修订《政府采购法》等基本法律法规,适时启动地方立法,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将其纳入人大的法律监督范围,既是有序推进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国社会组织健康成长的重要路径选择。
安徽:在购买公共服务中引领社会组织成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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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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