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自颁布三十余年来,1982年《宪法》获得了程序性实施,但是实体性实施严重不足,从而削弱了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其在人民心中的地位。[34]然而,公民主动行宪部分弥补了这一不足。通过公民积极行使《宪法》第34条规定的选举权、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第36条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司法制度所内含的诉权,这些宪法条款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实施,成为公民行宪的主要授权依据。
本文论证了公民行宪的三大条件,并探讨了符合这些条件的现行宪法条款。要让公民实施宪法,公民必须是权利主体,且宪法权利需要公民的积极行动,而政府管制并非如此全面,以至不给宪法权利的自由行使留下任何空间。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符合这些条件的权利条款主要有四类——宗教自由、言论自由、选举权与诉权。其中宗教活动自由与言论自由属于纯粹的消极权利,公民主动行宪的空间最大。选举权和诉权的落实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与司法体制的设计以及政府落实这些权利的诚意,公民行宪的空间相应限缩。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公民行宪都不只是人民的单方面行动,而且也将对政府行宪产生强大的社会压力。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行宪的意义并非止于公民自己践行宪法,而且还在于推动政府积极行宪。言论自由是公民监督与批评政府的主要途径,网络言论形成的舆论压力是近年来中国制度进步的主要动力;如果没有社会舆论的压力,那么政府官员大可坐享既得利益,而无需正视人民的基本权益。如果民主选举得以开展起来,政府行宪的动力当然就得到制度化保障,漠视人民权利、疏于实施宪法的官员必须会被周期性选举淘汰。如果人民能够通过诉讼废除违反宪法、侵犯权利的恶法,那么政府行宪就成了日常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宪法将通过一个个实际生活中的案例而建成宪政大厦。即便选举权和诉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制度设置和政府作为,公民的积极尝试和社会舆论结合起来,仍然将对政府行宪造成相当大的压力。
综上,宪法实施不仅靠政府,更需要靠公民。只有公民主动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选举权和诉权,才能使宪法权利获得实际意义,并推动政府积极行宪。归根结底,“人民自己”才是宪法实施的原动力。
【作者简介】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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