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深入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2)

摘要:2012年,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重要一环被提及;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工作?今天,宣讲家网站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教授,与网友共同分享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理解。

1956年,党的八大报告中指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社会主义革命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必须把法制工作问题列入工作议程,党委定期讨论和定期检查法制工作。”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思想对于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及时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全会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至此,由邓小平同志首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成为新时期治国理政的行动指南。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文件)。该指示对党委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作法。中央64号文件强调,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法治”这个概念。“中央64号文件”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的其他方面得到恢复和重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得到进一步健全,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构得到恢复或者重建;1980年1月,中央恢复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1983年7月1日,国家安全部召开成立大会。所有这些,为新时期法制建设奠定了思想、政策、法律和组织基础。

党和政府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以1982年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1982年宪法高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旗帜,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执政党最终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奠定了制度基础和宪法保障。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进一步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正如邓小平指出的:“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得到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1996年伊始,江泽民同志圈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中共中央1996年第一次法制讲座的题目。2月8日在中央就此专题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同志又发表了《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江泽民在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结束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从而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概念。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制定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文件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同时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坚持改革、发展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继续制定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做出专门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形式,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之成为一项宪法的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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