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深入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5)

摘要:2012年,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重要一环被提及;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工作?今天,宣讲家网站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教授,与网友共同分享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理解。

(五)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建立和谐有序的法治秩序

所谓法治秩序,就是符合法治价值要求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客观性表现在国家机关相互关系、国家机关与公民相互关系与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有条不紊、次序井然,凡事都有章法、规矩,办事有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制度设计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作出准确的预判,没有明显的冲突和矛盾等等。主观性是指任何秩序都有一定的张力,是有序与无序之间的一种相对平衡,需要一定的主观评价才能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