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反腐与改革的公约数 (4)

法治是反腐与改革的公约数 (4)

法治是反腐与改革的公约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并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重心,这将为反腐带来新机遇与新课题。执政党自我纯化的反腐,有助于全面深化改革始终保持动力和活力;而反腐倡廉工作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有机部分。两者相辅相成,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正如革命和战争年代无数仁人志士抛头颅、洒热血,建立了新生政权;1949年之后的国家建设则是灌注了鲜血与汗水的另一个战场。65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史,36年的改革开放史,既是人类史诗般的发展实践,也同样是凝聚意志、锤炼国民的钢铁熔炉。在这个过程之后,党员干部当之无愧的是先锋力量,始终奋斗在最艰巨的第一线。然而,狂沙吹尽,有人百炼成钢,有人却堕落成渣。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取得人类历史上伟大发展奇迹的同时,也面临着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困惑。贪污腐败、贫富分化、血汗工厂、道德滑坡,一些人由改革时期的先锋者,堕落为阻碍继续深化改革的利益集团。更严峻的问题是,贪污腐败和利益集团相互勾连,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毒瘤,破坏党的形象,损害政府公信,并成为影响执政安全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因此,通过坚决和严厉的反腐举措,净化执政党的肌体,对于在新的发展阶段凝聚共识,继续深化改革是必须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大规模的反腐败可能会在短期内带来一些可以预见到的后果。比如,可能会影响到一部分干部的积极性,导致从乱作为到不作为,导致惰政、怠政的另一个极端;众多干部被查,也可能导致涉案单位的人心浮动。中央已经关注到这些现象。但是,这些应该都是暂时的,从长远来看,更纯洁的队伍将会有更坚决的行动。对腐败的有效制止,将会在最大程度上为全面深化改革清理道路、减轻不稳定因素。

反腐不是与干部为敌,每一个干部都是宝贵财富。许多落马的贪官,都是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才培养出来的,其中不少人颇有才干。出现贪官、查处贪官,虽然“解气”,但也令人惋惜。而实际上,也有研究表明,腐败问题远远不限于官场。根据透明国际的2010-11年度全球腐败晴雨表(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中国私营部门的得分比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警察更差,腐败实际上也非常严重。而反腐带来的风清气正的环境,不仅能使官员有更好的奋斗平台与发展道路,也使我们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更容易地选择做“好人”。

当前大规模的反腐行动必需继续深入,从治标到治本,从不敢腐、不能腐最终到不想腐,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因此,反腐倡廉工作本身也应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的有机部分。这包括: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从试点到普遍推行;信息公开条例应该升格为信息公开法,信息公开工作也从行政部门覆盖到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党政与权力机关;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的出台或进一步完善,使依法行政有着更加强的法律基础,也受到更严格的法律监管;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行,在提高法官素质、法院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基础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切实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使得官员行动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加强民主,强化人大的监督和问责只能;通过收入分配改革提高公职人员和民众的收入水平,保障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等等。

通过构建一套高度透明、切实问责、监督制衡的现代治理体系,以严格治吏形成一个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最终实现政治清明、官员清廉、风清气正。而这些,实际上都属于法治建设的范畴。法治是反腐与改革的公约数。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人们法治意识淡薄,反腐虽然颇有成效,但也存在很多困难。小平同志在1992年提出,再过30年,我们的制度将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当然也应该包括一套成熟的、符合法治原则的反腐体系。正如2014年年初王岐山在中纪委会议上所明确指出的,“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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