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苇町: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围绕已经公布的全会公报,针对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如为什么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哪、司法体制改革有哪些新举措、法治队伍建设将有哪些新政策等,宣讲家网特别邀请《求是》杂志研究员黄苇町从七个方面为广大网友深入解读全会精神。

二、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实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而提高立法质量的保证,是要坚持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政治宣言、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安邦福民的总章程。我国1954年宪法就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神圣性决定了宪法的神圣性。宪法也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国宪法是党领导制定的,宪法的历次修改,无论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都是由党中央提出修宪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成为修宪草案。同时,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和宪法的其他内容,又都是建立在人民利益、人民愿望、人民意志的基础上,例如宪法明确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还有“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等。所以说宪法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主张宪法至上,就是主张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2012年12月,刚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就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要求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还强调: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而依宪执政,关键在实施。怎样实施,应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发挥宪法对其他法律法规的统帅作用。现在我国的法律规范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242部现行有效法律,第二个层次是700多件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近9000件地方性法规。宪法是“母法”,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是“子法”。宪法指引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法规都是宪法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不能和宪法精神相冲突。可现在有些部门和地方制定的法规,程度不等地隐性植入了行业垄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条款,就是和宪法关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符的,需要按照宪法原则修改或废除。

依宪执政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所有的公权力活动、政府活动,都要受宪法的约束。包括我们推行的各种改革措施,都不能和宪法精神相悖。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实行价格双轨制,本意是鼓励企业多生产紧俏的生产资料,满足市场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但由于当时管理失控,滋生了一大批靠批条暴富的“官倒”;而有些地方在国企改制的匆忙推进,把一些表面上亏损的企业随便地卖光、送光,有的厂长经理通过暗箱操作把国有资产弄到自己手里,却用很低价格买断工龄,把职工当包袱甩给了社会。总书记说,价格双轨制,肥了多少人?国企改制,又肥了多少人?问题的造成固然与当时缺乏改革经验分不开,但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宪法精神。因此,总书记强调今后的任何改革都要做到于法有据,首先要符合宪法的要求。不能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不允许打着改革的旗号以权谋私。2013年11月,习近平在山东考察调研时指出,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其中都渗透着对改革的法治思维。 

习近平同志也指出,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但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因此,科学立法仍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本世纪初,我国加入WTO,国家就在投资领域清理了2000多个法律文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规则对接,以法制化的方式进一步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新优势。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涉及改革领域的现行有效法律就有130多部,其中需要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立法项目有76件。截至2014年3月,还有 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总书记特别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试点工作所需法律授权问题,要与立法部门主动衔接,相向而行、同步推进。 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尤其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这次全会做出的一个重要的新决定,就是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即地级以上城市人大一定的立法权,使他们能够根据本身情况和改革的需要立法。 

应该说,十八大以来,已经有一系列法律的“立改废”,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进行的首次大修,在雾霾治理、信息公开、环保执法等方面都有重要突破。这部法律在2015年实施后,将在治理眼下肆虐北方的雾霾天气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上一页 1 2 3  而8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以往那些“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有望得到解决。同时,《预算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关乎国计民生的法律的修订,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除公布法律草案初审稿征求意见外,还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的二审稿;而审议法律案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现在一部新的法律案审议次数超过3次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法律草案还经历了“立法前评估”,为提高立法质量再加了一道“阀门”。总之,更广泛地民主立法、精益求精,慎之又慎,让每一部法律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是实现科学立法的重要路径。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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