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防线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的这句话,被习近平再次引用。
习近平对《决定》的说明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其起草背景和过程,第二部分是介绍框架和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是“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他也直言不讳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决定》在这几方面下了功夫。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就针对司法领域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基础上,据施芝鸿统计,这次《决定》提出了超过40条改革措施。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无疑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大改革举措。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决定》提出要以其审理跨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习近平表示,这样做有两个“有利于”。具体来说,包括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以及可以让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同样瞄准“跨区域”的还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也是防止司法“主客场”现象的重要措施,旨在保障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围绕着诉讼制度,还有两项重大改革。
一是探索建立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谓公益,指的自然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一制度将扩大检查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从原有的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到对“乱作为、不作为”等行政乱象的制约。
二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施芝鸿看来,这是属于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一项特别重大的改革举措。公检法各司其职,但在过去由于对庭审不够重视,导致一些关键证据经不起法律检验。
施芝鸿告诉记者,法学界认为,这项改革举措是我国刑事诉讼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理念的重大发展,将对我国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刑事诉讼程序的重构、刑事司法方式的改进带来一场革命性变化。
同样的,公正司法还包括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
《决定》中所强调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直截了当地规定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这些要求,无疑给这样的风气一次“急刹车”。
而在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的权限也有了明确的边界,“谁办案谁负责”,已经将司法人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规定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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