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执法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紧迫,也更为党和国家所重视。在执法环节,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据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终局性调整,在法律实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担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坚定捍卫者。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忠实执行宪法法律的必然要求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面总结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时,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首要经验提出,内涵深刻,意义重大。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经验的提炼,更是对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人民法院必须头脑清醒,态度鲜明,立场坚定,行动自觉,不能有丝毫动摇。
党的领导地位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坚持把先进性建设作为执政党建设的根本任务,确保党始终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党保持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自我完善的品质,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凝聚着社会各个阶层的绝大多数精英,拥有着丰富的领导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政治经验,具有高度的组织性、严密的纪律性和无可比拟的动员力、号召力。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丰功伟绩奠定了党在国家中绝对的领导地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从而也决定了对包括国家法治建设在内的一切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动摇的领导权。
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了自身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的审判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最本质的要求。其中,党的领导是关键,是核心,是根本。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捍卫党的领导地位,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然而,在社会上,也有观点将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对立起来,以为坚持党的领导就不可能独立审判,坚持独立审判就难以坚持党的领导。对这种观点必须加以澄清。
第一,完全的司法独立是根本不存在的。司法权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存在于现实的政治生态中,即便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虽然标榜司法独立,但是资产阶级政党借助执政地位,控制重要司法岗位、影响司法政策。在一些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司法案件处理中,可以看到隐藏在司法机关背后的资产阶级政党的政治主张。
第二,党的领导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并不矛盾。从法律依据上看,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依据的是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而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并贯穿于整部宪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之中。从实质上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手段,为的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党除了谋求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外没有任何私利,这说明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党的领导是准确认识立法本意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制定出来的。法律创制的过程是把党代表人民利益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形成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过程。可以说,党代表人民所持有的政策主张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发,才能跳出法律看法律,准确了解立法的背景、原因和意图,准确把握立法本意。法律是抽象、有弹性的,有多种解释空间和解释方式。对于同一法律文本,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政治立场、利益牵连往往会对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释。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站稳政治立场,用党的基本理论指导法律解释,用党的基本经验检验法律解释,才可能保证法律不被曲解,解释结果不偏离正确的方向,才能实现法律适用与法律精神的高度统一。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