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

甘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

——我省社科理论界和省直宣教系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发言摘登(二)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设定了未来中国依法治国的两个方面的工作内容:一个是以良法实现善治,另一个是以法治意识的提升倒逼良法形成并发挥效用。

建设高水平法治工作队伍

为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李玉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系统阐述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这对建设高水平的法治工作队伍,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高水平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高水平法治工作队伍是实现科学立法的保证。国家的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质量。而要实现科学立法,就必须有高水平的立法人才。高水平的法治队伍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是指要求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要做到良法善治必须严格执法。高水平的法治工作队伍是实现良法善治的人才基础。高水平的法治队伍是公正司法的保证。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在司法独立和程序正当的前提下,能否做到公正司法就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素质。高水平法治队伍是推动全民守法的重要力量。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高水平的法治工作队伍即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者,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者。

二、高水平法治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思想政治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队伍、法治人才第一位的要求。我们要坚持“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保证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应该看到,时下法治队伍的“杂化”和“散化”、“临时工”的临时执法等现象给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带来许多弊端。必须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队伍,法律的红线才会不被触碰、法律底线才能不被逾越。法治队伍的正规化,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治队伍专业化,是依法执政的保证;法治队伍职业化,是依法行政改革的发展方向。“三化”建设的“共同推进”才能达到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当前应该努力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法律服务需求。要大力发展律师、公证服务业,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要深化对法律服务业的管理体制改革,切实维护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要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逐步实现法律服务资源均等化。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高水平法治队伍建设的路径

一是科学定位队伍建设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法学本科教育是法治人才的基础性教育,是法治队伍建设的主要力量。要大力倡导并实施“法学院校-实务部门联合人才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学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的常态化、规范化的人才培养机制。

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委已经实施的高校与实务部门的人员互聘制度,加大“双千计划”互聘人员数量,落实挂职人员的待遇政策,鼓励支持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学校任教,鼓励支持学校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并落实挂职人员的待遇,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重点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二是加强学术团队建设,服务法治队伍建设。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根据法治建设和法治队伍建设的需要,选择、确定有重大意义或现实需要的研究课题和主攻方向,构建富有特色的研究领域,发挥团队力量,持之以恒、循序渐进地开展深入系统的攻关,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具有特色的成果和标志性成果,并形成良性循环的学术研究生态,突显研究特色;要积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传统,汲取先进学术思想和最新的学术成果。正确处理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关系,把学术研究及其成果充分运用到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当中,解决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

三是打破体制和身份壁垒,健全从政法院校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目前我国法官、检察官录用与公务员考试挂钩,即法官、检察官的任命必须以公务员身份为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包括法学教授、优秀律师等在内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的渠道。国家应设立法官、检查官遴选委员会。该机构的成员构成除了法官与检察官以外,还应该有其他社会人员,其中必须要有律师参加。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交流搭建更多的平台,做到组织上多交流,为职业流动提供便利。建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入职共同培训机制,真正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目标一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打破职业流动壁垒。

(作者系甘肃政法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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