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对话“土地新政”(2)

安徽:对话“土地新政”(2)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本报邀请相关专家,结合我省实际解读政策。

土地经营权流转如何有序规范?

■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何杰:《意见》提出要“创新土地流转形式”,说明中央对农民利益的高度重视,要探索和推广更多、更科学的土地流转模式,让农民分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具体看,《意见》直接涉及了当前制约土地流转中农民收益增加的“两个瓶颈”。其一是针对零碎耕地“流转难”“效益低”等问题,《意见》提出“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这可以推进“小田变大田”,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流转收益。

其二,《意见》提出“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让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主体经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民可以实现多环节的利益分享。

此外,如何盘活土地经营权,拓展融资渠道,也在《意见》里得到了回应。《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从合肥的创新实践看,这将有利于完善农地权能结构,破解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融资难问题。

谢培秀:《意见》强调要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这表明中央将维护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对各地发展规模经营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片面追求“大规模、高比例”现象,《意见》特别提出,确定各地的土地规模经营标准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我省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模经营发展的具体指导意见,细化农业生产结构与农业生产布局,条件成熟的地区要向农业园区和专业化龙头企业的方向发展,条件不成熟的地区鼓励向农业大户、种田能手流转,避免出现不切实际、片面求大的单一规模倾向。

陈卫东: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本目的还是要发展粮食生产。对此,《意见》强调要 “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也明确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比如新增的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等。这对粮食主产省的安徽是利好,有助于调动各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下一步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当前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存在“非粮化”和“非农化”问题,这引起了中央重视,在《意见》中也得到体现,要求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以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延伸阅读】

截至目前,全省土地流转面积3161.83万亩,其中耕地2314.41万亩,约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37.6%。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为我省稳定粮食生产、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过去5年,全省耕地流转率年均增幅达到37.6%,其中2013年底比2012年底净增737万亩,增幅达57.8%,表明农民流转意愿明显增强。

目前,全省有13个市和80%的县(市、区)相继出台了具体的扶持政策,对土地流转给予“真金白银”的支持。 90%以上的乡镇和村建立服务站和服务点,88%的县(市、区)建立仲裁委员会。

合肥在全国率先出台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强化对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规模流转土地的监督。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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