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对话“土地新政”(3)

安徽:对话“土地新政”(3)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本报邀请相关专家,结合我省实际解读政策。

怎样壮大新型经营主体?

■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

■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

何杰: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提出了深化调整的需要,具体来说,就是要回答“谁来种地”的问题。《意见》明确,必须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这也是基于我国农情作出的科学论断。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需要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这也为今后的政策扶持进一步明确了重点。

当前的农业经营体制更多适应农业生产在“分”的需要,面对快速发展的“统”,需要深化改革。对此《意见》提出要 “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这将进一步推进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和联合合作经营方式创新,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农业经营体系。

陈卫东: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很多脱胎于种粮大户,发展能力差,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对此,《意见》明确新增农业补贴应向其倾斜,支持其优先承担涉农项目,并要求在财政资金扶持、减免税费、信贷支持、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等方面提供帮助。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缺乏抵押物的顽疾,《意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

阮华彪:近年来,大量工商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领域进行农地流转,有部分工商企业热衷打造样板、塑造典型,超越实际需求修建相关基础设施,导致部分耕地难以复耕,浪费了农地资源,损害农民权益。对此,《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在实践中,一是要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制度。二是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推广使用土地流转标准化合同,通过政府补助、流入方缴纳等方式,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探索土地流转相关保险试点。三是要强化耕地租赁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延伸阅读】

截至目前,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8392个,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5287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11000多家,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发展到78个。

各地积极创新,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合肥市今年出台了《合肥市家庭农场管理服务规范》30条,这是全国首家市级层面出台的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目前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试行办法也在探索中。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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