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须完善“五大体系”(2)

海南: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须完善“五大体系”(2)

摘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安置体系、就业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与征地工作监督体系。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对策建议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问题的对策,必须从完善“五大体系”入手。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撑。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源头。首先,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现行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解释,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政绩工程思想的驱使下,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擅自扩大征地范围,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其次,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补偿规定纳入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内容,细化各种权利在实施征地中的具体补偿做法,避免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第三,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地价变化情况,每隔3年左右时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如今年7月,海南省政府公布施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较2009年提高了68%,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提高了62%-75%。第四,加大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对征地程序、拆迁安置、养老保障、补偿费分配与使用、纠纷裁决等方面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建立完善多种灵活的安置体系,让农民从土地上长期受益。因地制宜拓宽补偿安置渠道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一是选好农民集中安置区位置,在做好规划的前提下由村民自主建房。将农民集中安置区选择在县城周边、基础设施较好的地方,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群众从快搬迁。对按时签订安置协议的,按签订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地段,由村民自主建房。这样既能调动群众征拆的积极性,又考虑到了当地群众的建房特色及风俗习惯。如陵水黎族自治县的桃园、桃万安置区有749户村民就采取此种安置方式,目前,这两个安置区已成为陵水的重点商业区。二是统一规范化建设农民集中安置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层高”的要求,由政府统一建设农村居民小区。有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还通过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或旅游设施向安置区布局。如万宁神州半岛、三亚海棠湾、昌江核电等项目安置区就采取此种模式进行安置。三是实行留用地或留物业安置。政府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发展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如海南省2012年出台的《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市县政府可以按征收土地面积不超过8%的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建设用地。近年来,已有海口、儋州、澄迈、万宁等14个市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安排留用地6352亩。四是就地改造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村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禀赋等条件,由政府规划、出资建设基础设施,就地进行村庄改造,发展乡村旅游。如澄迈县政府结合福山咖啡文化风情小镇的规划发展需求统一改造向阳村民房,建设家庭旅馆和体验作坊,通过农村融入景区的发展模式带动农民增收、促进产业发展。

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体系,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非农就业。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一是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采取“订单式”培训,菜单式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提高农村失地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将被征地农民的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府组织、以奖代补的办法,吸引农民自愿参加培训。二是扩宽就业路子。加大政府对就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实践中,我省部分市县采取一些积极的政策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如临高县协调碧桂园公司吸收被征地农民842人就业;陵水县要求每个新上项目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人数不少于用工人数的30%。三是鼓励支持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对经营所需的场地、设施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还应参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支持政策,把被征地农民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享并为其提供小额贷款和税费优惠。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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