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必将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决定》除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职责、任务作出重申和强调外,还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要求一:“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但《监督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也没有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而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往往是送请备案的就审查,没有送请备案的,既无人过问,也没有下文,最终多不了了之。因此,根据《决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要求,区县人大常委会就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加快备案审查制度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明确备案审查的程序、要求,督促“一府两院”将所有规范性文件都报请备案审查,追究不报、缓报、漏报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要求二:“国家宪法日”。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是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决定》提出“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因此,如何抓好国家宪法日的有关活动,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宪法、敬畏宪法、遵守宪法的良好风气,值得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深入思考,抓紧落实。
要求三:“宪法宣誓制度”。《决定》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不过,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如何向宪法宣誓,实践中虽有探索,做法却并不规范。因此,应尽快建立有关宪法宣誓的制度,明确时间、地点、形式、誓词等,这有待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探索、实践和研究。
要求四:“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尽管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立法权限,但基层的社会生活往往是生动的、具体的、实在的,能为立法机关提供丰富多样的鲜活素材。《决定》要求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因此,区县应该做好对接,早作谋划,争取工作的主动权,真正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要求五:“合法性审查”。《决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就应提前介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环节。具体该如何操作,还有待区县人大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和创新。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