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六:“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治创建活动中如何担当其应有作为,值得区县人大工作者认真思考。区县人大常委会投入法治创建活动,既需要积极作出表率和示范,也应在实践中创新方法。
要求七:“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现今社会,“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用法治解决信访问题是定纷止争的根本出路。作为法律实施的国家监督机关,人大应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求八:“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决定》明确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四项职责,但对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管理体制等,尚无明确规定。区县人大工作处于一线,应该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总结经验,提供借鉴。
要求九:“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这对人大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大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言必及法、行必依法,时时处处都要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信法的先行者和带头人,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作者单位:永川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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