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绅并不像官员那样拥有钦命的权力,却拥有基层社会赋予的“天然”权威
各级官府是封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地方官代表皇权宰治属民,各地兴革大事或地方公务本是官府应尽职责,却反而由“绅士把持政务”。在传统时代的社会结构中,在官、绅、民三种社会力量中,乡绅阶层是官与民之间发生联系的中介:“惟地方之事,官不得绅协助,则劝戒徒劳,绅不得官提倡,则愚迷弗信。”
乡绅是相对独立于官吏体系之外的非正式权力。地方官可以任免和指使区长(镇长)、村长,却不能直接行使权力于乡绅。地方上这些有名望的乡绅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官权在乡土社会行使的力量;县官到任后首先要去拜访乡绅,以便与他们建立融洽的关系,获得他们的认可和支持。官府在征收赋税或执行其它公务时,也必须征得他们同意才能付诸实施。而当官府权力与乡土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就会通过自己的社会网络和资源以各种方式施加压力,以保障乡土社会利益。
乡绅并不像官员那样拥有钦命的权力,却拥有基层社会赋予的“天然”权威。在实际生活中,权力拥有者和行使者常常发生分离,皇权并不能直接深入到乡村社区。一个属于朝廷命官的知县,要顺利地完成属下的各项公务,重要的依靠力量就是乡绅。
面对幅员广阔而又相互隔绝的乡村社会,只有借助于乡绅阶层这一社会文化权威力量,国家的统治才能延伸到乡土社会底层。所谓“世之有绅衿也,固身为一乡之望,而百姓所宜矜式,所赖保护者也。”
虽然“士绅在政府机构中没有官职”,但“县长必须考虑士绅的意见”。这种对社区政治的影响力是任何村长或一般区长都不可能具备的。作为乡土社会一个重要的社会文化权威阶层,地方官必须与乡绅合作,这是“知县们在当地得以顺利履任的一个极为主要的因素”。
乡绅阶层是享有教育和文化特权的社会集团,居于维系封建社会文明的中心位置
以社会文化权威而不是以法定权力资格参与传统时代政权的运作,乡绅阶层便集教化、治安、司法、田赋、税收、礼仪诸功能于一身,成为地方权力的实际代表。
在以“士农工商”简单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农耕社会里,技术知识及其进步是微不足道的。社会秩序的维系和延续依赖于“伦理知识”。因此,无论社会怎样动荡变乱,无论王朝如何起落兴废,维系封建社会文明的纲常伦理中心却不曾变更。然而,居于这个社会文明中心位置的却恰恰是乡绅阶层。
在传统农耕社会里,乡绅阶层是唯一享有教育和文化特权的社会集团。“其绅士居乡者,必当维持风化,其耆老望重者,亦当感劝闾阎,果能家喻户晓,礼让风行,自然百事吉祥,年丰人寿矣。” 如何使一个幅员广大而又彼此隔绝的传统社会在统一的儒学教化下,获得“整合”,使基层社会及百姓不致“离轨”,是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清王朝在乡村社会中,每半月一次“宣讲由十六条政治—道德准则组成的‘圣谕’的目的,是向百姓灌输官方思想”。然而,这一带有“宗教”形式却毫无宗教内容或宗教情感的活动仅仅依靠地方官却根本无法实行。乡绅们事实上承担着宣讲圣谕的职责。 “十六条圣谕”以“重人伦”、“重农桑”、“端士习”、“厚风俗”为主旨,成为农耕时代浸透着浓郁的东方伦理道德色彩的行为规范。它的内容是一个古老民族文化在那个生存方式中的基本需求:“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弥盗贼,解仇愤以重身命。”
重要的是,反复向村民百姓宣讲这一规范的是乡绅。他们拥有文化,拥有知识,成为农耕时代一个文明得以延续发展、社会秩序得以稳定的重要角色。
(作者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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