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

湖北: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

摘要:法律信仰的树立,贯穿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之中;而法律信仰的不足或阙如,则会影响到法律的具体实施,以及法律尊严、法律权威的维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就确立法治信仰这一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

《决定》摘要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的内在生命精神

记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的这句箴言流传甚广。以您观察,法律信仰不足或阙如,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具体反应?

吴汉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法律的权威又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充分说明了法律信仰对于法律实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

法治信仰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内在逻辑,体现了法治的内在生命精神。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公众法律信仰是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在当下法治国家建设中,需要在全社会建立共同的法律认知取向、法律权威取向、法律评价取向,即以普遍的法治信仰,构造现代法治的文化基石。

法律信仰的树立,贯穿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之中;而法律信仰的不足或阙如,则会影响到法律的具体实施,以及法律尊严、法律权威的维护。可以说,法律信仰的树立,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将法治社会对公民的最低行为标准内化于心,外施于行,并且自觉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诉求。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不被信仰以及所造成的社会问题还十分明显,具体表现为法律无用观的“信访不信法”,以及法律淡薄观的“中国式过马路”和“法律老赖”等。“信访不信法”的社会现象,是一种将法律权威置于人治之下的工具主义表现。法治社会的良好运行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具体运用,而不是过分依赖人治信访、新闻舆论等外界力量给司法审判施加压力。唐慧案告诉我们,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需要将涉法涉诉的信访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以此来实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诉求,进而合法有序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中国式过马路”和“法律老赖”的现实问题,则揭示出一种“法不责众”的法律错误观和对法律实施权威的淡薄观,这不仅不利于全社会法治氛围的塑造和法治信仰的树立,而且有害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目标的实现。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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