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3)

湖北: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3)

摘要:法律信仰的树立,贯穿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之中;而法律信仰的不足或阙如,则会影响到法律的具体实施,以及法律尊严、法律权威的维护。

乡规民约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记者:《决定》提到,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怎么看待这种作用?如何有效发挥这种作用?

吴汉东: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规范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法治并不是狭义法律之治,它需要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上述社会规范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等特点,是一种社会治理的自治规范,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为人们所自觉遵守;另一方面,社会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必要补充。大力发挥社会自治规范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补充作用,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应有之义。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社会生活中的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等都需要社会自治规范的补充调整。

对于如何发挥这些自治规范的积极作用,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必须在法治运行的框架下发挥社会规范的基本功能。在尊重法治思维、法律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前提下,补充运用上述自治规范,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第二,社会规范的功能发挥需要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正确意愿。社会主义法治的要义就是人民之治,即充分发挥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有序参与;再者,社会规范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借助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依法治理,来提升不同社会主体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

树立法治信仰民众就不怕打官司

记者:现在为数众多的民众,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民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不愿意“打官司”。一些知识分子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也常常选择隐忍,很多问题不习惯用法律的途径解决,对这个现象我们该怎么看?法治信仰的确立与法律素质的普及是否存在必然的关系?

吴汉东:民众缺乏维权意识,不习惯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即历史传统制约和法律制度影响。从历史传统来看,我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人们主体意识丧失,权利主张、平等观念匮乏,崇拜权力而无视法律,强调义务而藐视权利。诚然,自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但是,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并不能完全消除历史传统的影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基本都有法可依,但是仍有很多不足。就知识产权法律而言,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短短的三十多年中,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三百年的制度构建之路。虽然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未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拥护法律权威的法治信仰。此外,民众法律素质不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法治信仰的确立与法律素质的普及,二者不可偏废,共同作用于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社会法治氛围的营造及国家法治环境的建立。只有在民众心中确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治的信仰,才能激发民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热情,从而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同时,民众法律素质的普及也会强化其法律信仰。因此,我们要通过法律信仰的树立与法律素质的普及来共同推进全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习惯,营造法治中国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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