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2)

湖北: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2)

摘要:法律信仰的树立,贯穿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之中;而法律信仰的不足或阙如,则会影响到法律的具体实施,以及法律尊严、法律权威的维护。

普法活动要让群众喜闻乐见

记者:建立法治信仰的基本前提是法律的普及。《决定》强调,加强普法工作,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这个提法怎么理解,我国的普法事业进行到了怎样的阶段,还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吴汉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谁执法谁普法”规定的提出,是我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法治方针的必然要求。将“执法”权力与“普法”义务相结合,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已经把全社会的普法工作提升到责任化、常态化、专业化的高度。这一普法责任制的确立,必将有利于立法效果、执法效果、守法效果的统一,因为将普法的责任赋予法律的执行者,将会形成法律普及、法律适用、法律监督的良性互动。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六五”计划的普法阶段。普法工作已经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初具成效,并形成了一种稳定性的法制宣传机制,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与此同时,我国的普法工作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普法主体责任不清、普法方式较为单一、普法人群重点不突出,以及普法内容空洞、乏味和覆盖面不广等问题。

可以说,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普法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因此,现阶段的普法工作要切实围绕“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活动要求来展开,针对不同部门、不同人群要做到重点突出,并不断加强在农村、山区等基层、偏远地区的普法力度。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制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切实有效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真正能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法制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勿走过场、流于形式。要努力促使我国普法工作朝着常态化、专门化、责任化的目标迈进,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提供有效的基础保障。

应该构建全国性的信用体系

记者:《决定》提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您觉得建立这个机制的意义在哪里,如何建立?最近南京地铁站台里的大屏幕上,不时蹦出一条条“老赖”的信息,武汉推出不诚信企业和个人排行榜。您怎么看待这些做法?

吴汉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可以认为,诚信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也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前提。“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可以从正面激励和反面倒逼我国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法治社会的环境养成。诚信则是市场交易、契约签订的基石,是法治国家公民的必备素质。可以认为,民主政治的有序参与和法治国家的现代化治理,都离不开公民的守信守法。

就国际范围而言,在发达国家中已建成较为完备的市场主导型或政府主导型的诚信建设体系,实现了全国范围内企业、公民信用记录的联网信息共享。在这些国家,一个诚信度低的企业和公民将很难立足于完备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之中。有鉴于此,我国社会诚信的建设应该不断完善各系统、各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应对规范联动机制,旨在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全国信用建设体系。

上述应对法律“老赖”的做法,具有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良好效果,同时进一步凸显了司法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权威。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离不开科学的立法,更离不开严格的执法和公民的自觉守法。正如《决定》所强调的,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和执行。因此,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适当惩戒,会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信仰法治的良好氛围,进而推动我国法治诚信社会的有效建设。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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