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法治与德治的高度统一(2)

辽宁: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法治与德治的高度统一(2)

摘要:法治需要原则性的规定,需要道德原则的支撑,原则是法治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把这些道德原则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可预期,有保障。这是决定并衡量法治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但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法治作用的彰显并不意味着德治作用的削弱,二者之间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是因为:

第一,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基础,失去道德基础,法律规范势必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专横、任意。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并没有失去道德基础,更没有把利己主义的资产阶级道德原则作为其基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更需要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支撑。

第二,许多社会生活领域,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道德建设的加强有助于法治的顺利推进,并使之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反之,道德建设的削弱,将极大地加重法律调整的任务,甚至会形成“防不胜防”、“罚不胜罚”的局面。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经验表明,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得好的地方,社会风气好,人际关系和谐,犯罪率低;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得不好的地方,社会矛盾激化,人际关系紧张,社会风气不好,犯罪率高。

第三,有些社会生活领域,虽然应该由法律治理,但由于某些原因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治理有助于弥补法律治理的不足,同时也为以后制定法律准备条件。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曾遇到不少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较为含糊的情况,例如,在市场经济中不是采取正当竞争的手段,不是着眼于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加效益,而是运用各种潜规则、地方保护主义抵制优质产品,推销劣质产品;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办公用房、住房、用车、出差标准等问题上存在不正之风……在上述这些领域,一段时期内我们缺乏完备而明确的法律规定,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等,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同时积累经验,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腐败方面的有关立法及规定奠定基础。

第四,还有一些社会生活领域,不适于或不完全适于用法律调整,在这些领域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例如,当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一部分人形成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他们将财富不是用于扩大再生产,更不是用于支援贫困地区,而是比挥霍、讲排场、摆阔气,吃喝请客送礼成风。应该指出,个人生活上的消费,只要收入合法,不从事非法活动,毕竟属于个人自由支配,法律基本上不予干预,而且人民生活水平也确应随着生产的发展而提高。但是,奢靡之风绝不是我们社会所提倡的,而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坚持的一项重要政策,但执行这项政策不是为了形成两极分化,而是为了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时,一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保障,鼓励合法致富,不能再搞“共产风”、“吃大锅饭”那一套。另一方面,应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倡艰苦朴素、勤俭持家、无私奉献和助人为乐的高尚情操。那种放弃思想教育,认为法律不调整,道德就不必干预的想法是错误的,国家也应通过相应的税法等措施进行调节,以促进分配公平。

总之,法治与德治是国家治理两个紧密相连的部分。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有助于培养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制以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利于扶持正气,压制邪气,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气。另一方面,德治又能为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和党员领导干部道德水准的提高,就不可能增强全民族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治信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不可能顺利贯彻实施。从个人角度,现实生活中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人,一般也是从道德上出问题开始的。因此,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法治与德治都是必不可少、不可偏废的。我们必须有意识地从国家治理总体布局的高度,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高度统一、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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