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法治与德治的高度统一

辽宁: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法治与德治的高度统一

摘要:法治需要原则性的规定,需要道德原则的支撑,原则是法治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把这些道德原则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可预期,有保障。这是决定并衡量法治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法治与德治是两个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重要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二者共同发挥作用。

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作用的彰显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有组织、有秩序、有规则的治理活动,要求把许多重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以明确、正式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加对人们行为指导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有保障性,从而把法治提到重要的地位。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在某种程度上就取决于法治化的水平。

法律具有明确、正式的表现形式,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这种规定的制裁或补救措施。而道德往往缺乏准确的、正式的表现形式,通常只是指出人们应作出或不应作出某种行为的一般原则。例如,在家庭关系中,尊老爱幼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在我国 《婚姻法》第21条中表述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与尊老爱幼这一道德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将后者具体化为父母、子女之间在各种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什么权利;在父母离婚时,他们对子女的义务应如何分配;在父母死亡时,对其子女的抚养义务由谁承担;当父方或母方拒不承担抚养义务时,国家将作出什么反应;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等等。而在道德中,尊老爱幼只表现为一般原则,不作上述具体区分。现代社会只靠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在出现需要区别对待的情况时,人们对原则经常有不同的理解,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确定性成为法律的鲜明特征。可预测性是指人们从事某种行为时,通过法律可预计对方会相应作出什么反应和国家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评价。道德由于不具体,其可预测程度远远低于法律。有保障性是法律规范的突出特点,人们的行为如果符合法律,则会得到国家的保障,反之,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而道德规范由于其自身的性质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和人们内心的信念加以维护,需要人们自觉遵守,当不道德的行为发生时,如果行为者不顾社会舆论和个人廉耻,只依靠道德本身不可能制止这种行为。法治的上述特点,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

现代经济不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建立在高度的社会分工和相互依赖基础上,如果不在参与经济活动的每个个人、经济组织之间建立一种明确的、可预测的、有保障的关系,现代经济活动就很难顺利运行。比如,现在的经济交往只靠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合同法》与合同本身中把这一准则具体化,规定具体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如果缺乏这些规定或规定含糊不清,往往会产生争议,造成经济损失。

现代政治也不同于君主政治或人治,它是民主政治。为了保证民主的实现,必须有一整套具体的关于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制度,关于政党、政权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制度,关于中央、地方、基层之间关系的制度,关于政府官员考核、选拔、任用、监督和问责的制度。没有这些具体制度,只凭人们的道德信念、革命热情和理想,是不可能有现代政治的。

当然,法治需要原则性的规定,需要道德原则的支撑,原则是法治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把这些道德原则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可预期,有保障。这是决定并衡量法治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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