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的一个关节点 (2)

法治思维的一个关节点 (2)

从民主法治文明时代的发展来看,权力与权利及其二者关系的实质,基本的认识状况是,权利是自然原生的,比如基本人权的一些内容,是人与生俱来的东西,当然,有一些是由法律规定的,比如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一些是由法律确认、并且由法律保护的;与权利不同,在民主法治的政治体制下,对于大多数的权力机关及其当权者来说,权力则是派生的,并且从根本上说,国家权力的产生和消失,都取决于社会权利,或者是由公民的权利赋予(选举产生权力机关及其当权者),或者是受公民权利限定,或者是对权利负有法定保护责任,如此等等。这就是当代社会权利与权力的基本关系,也就是我们一再强调的法治思维的实质内容。

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比如说国家权力、政治权力等,不是自然的,而是由一定的法律所赋予的,当然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剥夺。那么,公共权力的这种诞生、灭亡,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归根到底,这是由社会的公民权利依法决定的。比如说,不管是国家的行政权力,还是其他政治权力,都不是这些权力机关本身所自然具有的,都必须由相应的权力主体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授予,这些权力的行使范围也有相应的明确法律规定,并且这一切都要由一定的法律文献明确肯定下来。这就是所谓的权力来源及其运行的合法性问题。

就当代的民主政治社会来说,公共权力的来源问题,或者说,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是通过合法的民主选举来解决的;同时,公共权力并不是权力机关自然存在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当权者的职务可以由相应的权力机关罢免。这些情况,在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是可以看得很清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举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述人员的职务,如此等等。

上述关于权力来源及其运行合法性的宪法规定说明,公共权力是被授予的、并且可以被收回的。这就是说,政治生活中的权力,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暂时的。比如,权力机关及其当权者行使权力,是有具体对象的,很显然,接受权力行使必然会受各种因素的限制;行使权力的主体,一般是以某个权力机构的代表的面目出现的,并且,某种权力是明确赋予某个职位的,而不是任意的个人,很显然,如果这个人失去了某种职位,他的权力也就失去了。任何权力机关、任何个人,都没有永远的权力,也没有绝对的权力。

在当代我国社会中,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日益完善,以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重要内容的法治思维,也会越来越健全。人们将更加深刻地感到,社会的公民权利对国家的公共权力,正在发挥强有力的制约作用。在整个社会中,任何一种行政权力或者政治权力的运行,都要受到社会权利的监督;行政权力或者政治权力的生死存亡,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权利的选择。这是制服各种政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可靠保障。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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