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执行力是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制度执行力是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总目标”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四中全会“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一个动力机制和一个稳定机制,构成完整的改革动力与平衡系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理论体系的基本战略逐步成型,执政理念日臻成熟。这将对中国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一场广泛而深刻的治理革命拉开了序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战略制定好之后如何实施,如何稳步推进治理现代化就成了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重大问题。

一、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完善制度并提升执行力

战略制定好之后,关键看执行。制度的执行力,其实就是人在执行时候的力量、速度、效果等。所谓制度执行力,是人执行制度的能力。再好的制度如果人不去执行,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制度只有执行起来才能起到制度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只有提升制度执行力才能使我们的治理能力有所展示。

第一,完善现有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体系,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司法制度,选举制度等等。这是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由根本层面的制度、基本层面的制度、具体层面的制度组成,不同层面的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一个完整的话语体系,不能割裂开理解。也就是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前提,理论思维不能离开这个逻辑前提,离开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治理的现代化。

就法治体系而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这进一步阐述了完善的制度体系对于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意义,丰富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治理现代化的关系的认识。当然绝对的完善是理想化的,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来都是无止境的,因而制度的完善也就是无穷尽的。目前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来说,我们的制度体系包括法治体系还很不完善,而一个相对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中国发展的前提和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体系,其本身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和动态性等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结构和内容要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首先,丰富制度体系的内容,使其更具完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涵盖五大领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相应的,制度体系的内容就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和生态文明制度。同时,构成制度体系的各类制度本身的内容还要随着不断发展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其次,完善制度体系的层次,使其更具系统性。制度体系,从层次上讲,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实施机制。制度体系的层次性,指诸要素的差异性和不同的功能层次,各制度在地位与作用、结构与功能上表现出等级秩序性,形成系统中不同性能又相互耦合的制度层次等级。就像一台机器的各个位置的齿轮相互咬合才能使机器正常运转的机理一样。这是制度体系顺利运行的基础。再次,使制度体系内部各要素更具逻辑性和动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法治体系中内含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完整的体系,而法律体系是静态的制度体系,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纳入其中,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从静态概念到动态概念是治理现代化的实质性进步。

第二,把已有制度执行好。尽管我们的制度存在不完善问题,但是我们有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制度,也形成了一个从根本制度、具体制度和各种规章等形成的制度体系,但是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在现实社会治理实践中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而有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制度在执行中往往会扭曲变形,这是执行中的监督问题,没有好的监督,执行的过程就会进入人为的因素。因此,执行中的问题丝毫不比制度的设计和建设更轻松。制度不会自己执行,所谓制度的执行力不强就是说的人执行制度的力度、速度、效果等不好。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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