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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修达:多措并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3)

(二) 农村政策变化

大家知道,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把土地改革作为争取农民、赢得群众基础的一个重要政策。当把旧政权推翻之后,实行了新的土地改革政策,平均分配土地,只要你在农村就能分得土地。可是分了几年地之后问题又出现了,原来土地是平均分配的,可过了几年之后,有的人又把土地卖了,或者是因为家里有人生病或者是自己的好吃懒做等各种原因,反正有部分农民有了土地之后不但没富反而更穷了。而有的人虽然当初分的土地都差不多,但是因为他家劳力比较好或者自己比较肯干等再次富起来了。那这样的话,和我们的政策目标不一样,因为共产党不能出现贫富分化,也不能出现两极太分化,所以政策上需要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先搞互助组,大家互相帮助,但后来发现搞互助组还是有问题,因为土地是各家私有的,虽然大家说互相帮助,但也是临时的,其实很多互助组没有起到实际作用,于是就再次提出改革,搞合作社、土地入股,以及之后的高级社合作社,什么叫高级社呢?就是说土地虽然入股,但土地不分红,那这样的话你家里土地多与少,实际上跟你的收入已经没有直接关系,基本上纯粹的按劳分配。所以我们现在集体经济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就是从高级社算起,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城市里土地实行国有制。后来国家又搞了人民公社,什么叫人民公社?就是提倡“一大二公”,第一规模大,第二公有化程度高。以乡作为统一的生产和分配单位,把包括土地、农具、牲口等生产资料全都入股,变成一个大的合作社,但是这种体制不太容易调动人的积极性。后来中央也发现了这个问题,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12条》),要求改革人民公社的体制,把土地、耕畜基本上稳定下来,固定给生产队使用,至少7年不变。现在同志们都知道,我们的土地承包政策,原来15年不变,现在叫30年不变,什么来历呢?就是这个来历,所以说政策是有延续性的。为什么会这么强调“不变”,就是因为以前经常变,从1949年到1960年,11年的时间,土地制度变了几次?从土改、互助组、合作社、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基本上一两年就变一次,所以后来中央为了稳定农民的信心就强调坚决不变。之后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农村土地制度,基本延续到现在,土地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农业耕地,第二个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中央提出几个发展方向:第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来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和国有土地一样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第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征地的时候要提高征地的标准,把农民安置好。

虽然大的方向国家提出很多年了,但是实际上实施和执行的远远不够。为什么呢?第一个是国家仍然把小产权控制得很紧,农民不能私自建房;第二是征地制度也不是每个地方都改了,而且也不是每个地方都能征地的。征地实质上就是政府把土地从农民手里拿走,然后政府或卖给开发商或者政府自己使用,但是征地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政府把农民的土地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政府赚中间差价,实际上是这么回事。至于农民为什么不能私自买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不是每个农民都有建设用地,因为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市区。例如北京的朝阳海淀是城区中央,有许多建设用地,一亩地都能卖上百万、上千万,如果说农民可以自己随意买地,然后卖的钱都归农民,那当地人都会发了。但是对我们像怀柔、密云等远郊的农民怎么办呢?愿意吗?肯定是不愿意的。而且就朝阳海淀本身来看,有的地方是搞绿化隔离带,有的地方是修路,有的地方是盖房子。那修绿化隔离带的农民就会说,为什么我就要修绿化隔离带,我就不能建房子呢?如果说谁的地卖了钱归谁,那谁还愿意搞绿化隔离带?大家想是不是这个道理。另外,如果说你的地卖了钱就归你,那路谁来修?地铁谁来修?所以征地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是合理的,但是不能全归农民,那应该多少归农民合适,那就是改革的问题了。

 第二,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很复杂,虽然说政府不让盖小产权房,但实际上小产权房不在少数,而且农村有大量的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如果说我们政策放开,农民可以私自建房、买卖土地,那就等于是说小产权转正了,这样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冲击是非常大的。因为从全国来看,地方政府财政有很大一部分收入是依靠征地,如果说农村土地政策改革,小产权都转正了,那么政府的税收怎么办?整个城市建设格局怎么办?原来规划还能不能实施?这些都是大问题。因为政府考虑问题不能只站在一个人角度上,而是要通盘、长远的考虑。

责任编辑:于川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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