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化解法治与改革冲突的协调机制(2)

建立化解法治与改革冲突的协调机制(2)

在方法论上协调法治与改革冲突

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之间存在矛盾并不可怕,只要在认识论上找到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就能在方法论上予以解决。无论从认识论还是方法论上,协调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冲突是可能的。第一,法治体系本身蕴含着化解法治与改革冲突的内在机制和弹性方案。法治体系虽然强调稳定性和一致性,但并不缺乏适应社会变革的能力。法治绝对不是机械司法与执法,包含着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诸多方法。第二,法治不仅指法律规范、制度,还包括一系列思维规则和方法。在法律制度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运用法治方式来凝聚改革共识、推进改革。第三,当下改革的协同性、全面性特征,可与法治体系的整体性、系统性实现内在契合。只是,需要有一个解决法治与改革矛盾的协调机制。

根据法治与改革冲突类型、形式和性质的不同,协调机制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立法层面、执法司法层面和法律方法论层面。立法层面包括新法律的创制、旧法律的修改、清理以及立法技术、立法体制和科学立法的运用。执法司法层面主要是建立一个超越两机关的法律解释机构,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统一解释。这是以一种准立法的方式来促进改革。法律方法层面主要指各种法律方法在同一司法解释机构的运用,包括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价值衡量、利益衡量、结果裁判论证以及将改革政策导入司法裁判的政策法理学等法律思维方法。法律方法的协调机制实际上是内嵌于执法司法协调机制内的。

借助法律方法构建协调机制

在法治语境下,无论哪种协调机制,要想按照法治原则开展工作就需要借助法律方法。在法治建设或深化改革的不同领域,两者间具有不同性质或形式的冲突,它们的协调需要不同进路或层面的解决方案。立法方法解决的是重大社会问题,在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的情况下,除非发生重大社会积弊,或者爆发革命,一般不用大规模立法的活动来解决法律与社会的紧张关系。同时,立法方法牵涉繁琐的立法程序且耗时较长,所以,立法手段只适应于重大社会关系的变革。

协调机制的工作开展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首先必须发挥好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缓解法治与改革间的紧张关系。法律方法不仅包括对法律意义捍卫的教义学方法,如文义解释、语法解释、语义解释、法律发现、体系解释等方法,还具有开放性法律方法,如法律论证、价值衡量、实质推理、法律修辞、法律论辩等。在开放的法治体系下,只要不对法律根本性颠覆,改良性质的改革一般都能解决,而对重大社会变革可通过法律的废、立、改来解决。改革与法治间的矛盾以及用法治与改革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很难靠一种方法来完成,需要各方面的有效配合,立法、执法中的修辞方法和司法中的解释、论证方法都需要同时发挥作用。这实际上也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需要法治体系建构的原因之所在。

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深刻的法治变革。它要求必须将法治中国建设覆盖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应将法治中国建设贯穿于“五位一体”(即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建构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实施保障体系、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加以整体推进,以实现各个领域的法治化。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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