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建设的主要类型、制约因素与对策建议(2)

小城镇建设的主要类型、制约因素与对策建议(2)

制约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主要因素

小城镇是城镇体系最末端层级。其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可避免受到自身在城镇体系中的地位、产业基础以及财政制度、农村综合改革政策等因素影响。

小城镇自身吸引力不足。当前小城镇普遍规模过小、功能不全、缺乏特色,在许多方面都与大中小城市无法相比。随着小城市全面放开户籍、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更多的农民愿到中小城市购房、工作、生活,而不是到小城镇。近年来,小城镇镇区人口在城镇人口中的比重逐渐下降。据统计,小城镇对国家城镇化的贡献率从1990年的50.2%下降到2010年的36.44%。

硬件方面,基础设施质量和数量不足。我国新增基础设施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县城。《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1》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20%镇没有集中供水,86%镇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人均市政公用设施投入不到城市的20%,镇区脏乱差现象普遍。

软件方面,主要是公共服务水平低。小城镇建设虽然提高了城镇化率,但小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与大中小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还有不小差距,不能简单划等号。虽然一些镇声称通过小城镇建设提高了原驻地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但这只是纵向比较。相对于大中小城市,公共服务的水平和层次还比较低,差距较大。应该讲,公共服务水平低是制约小城镇建设的重要因素。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仅城乡之间差距大,而且不同行政级别城市之间差距也相当大,优质资源过度集中在大中城市。这导致人才更愿意到更高级别城市定居。而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人们之所以愿意到小城镇居住,一个主要原因是公共服务均等化。

产业基础相对薄弱。产业发展是解决小城镇居民就业的重要手段,也是小城镇兴旺发达的关键。只有产业发展了,才能有人气。就调研来看,产业发展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于城镇发展规划。小城镇建设应遵循城镇化的一般规律,即靠工业化来带动城镇化,先有产业,后有城镇。但囿于历史原因,现实中往往先有城镇,后有产业,往往先有城镇发展规划,后有产业实际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小城镇往往先“土地城镇化”,规划工业园区,然后招商引资,最后才是产业发展和就业。这可能导致有些小城镇缺乏产业基础。没有产业依托,农民就不能聚集,小城镇建设就失去根基。

二是产业层次低。农业产业化水平还不高,影响农民的转移就业。小城镇工业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有的是从城市转移出来的,环境污染较大。当前影响小城镇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人,而不是财力。就现阶段而言,基层普遍缺乏人才。一些乡镇企业虽属于战略性产业,但基本是来料加工企业,不掌握核心技术,因此,绝不能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希望寄予小城镇,更不能认为小城镇能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当然,也不能简单认为小城镇只能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而应把引进科技型企业与引进人才相结合,建设企业人才中心,提高产业层次和水平。

三是小城镇与大中小城市产业联系不够紧密。小城镇经济发展较弱,往往与周边大中小城市自身经济力量薄弱、带动辐射能力弱有关。产业发展好的小城镇,往往与周边大中城市产业联系紧密。一些小城镇在发展产业时单纯依靠招商引资,忽视加强同周边城市产业联系,不能充分利用周边大中小城市的产业、人才、技术等优势。

乡镇财政紧张。当前小城镇建设主要依靠乡镇财政投入。据了解,一些乡镇基础设施每年需投入上千万元,然而许多镇财政收入不足千万,同时财税收入绝大部分县级统筹。这使得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捉襟见肘。一些乡镇即使收入超过千万,投入基础设施资金也不多。

同时,乡镇债务较为严重,融资渠道不畅。许多小城镇融资主要依靠土地,成立融资公司。这虽可增加乡镇收入,但实质变相剥夺了农民土地收益,很容易导致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形成“征地、卖地、基础建设”的发展模式。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方把小城镇建设当成推动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重要途径,有可能发生小城镇建设过热现象。有观点认为,可吸引更多民营、社会乃至国外专业资本作为投资建设主体,解决小城镇建设资金需求。而实质上,这些资金投入大多要求资本回报。由于乡镇政府财力不够,大多情况下由农民来付利息。

农村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改革滞后。小城镇建设牵绊较多,主要是土地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滞后。

土地制度方面:一是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小城镇建设主要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经济主导或农民主导,可能导致乡镇政府出于政绩考虑,加快推进土地城镇化、“土地增减挂钩”;个别的甚至会产生“经营小城镇”理念,使小城镇建设成为变相的“圈地运动”。二是乡镇土地权利受限。当前农村集体对建设土地还没有市场交易权,建设土地使用权改变要由上级部门批准。小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特别是对于辖区内整合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增减挂钩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及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都需要上级批准,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缺乏自主性。

户籍制度方面:与大中小城市相反,小城镇户籍方面的难题是许多拥有城镇户口的城市居民争相“非转农”。由于农民转为小城镇户口后,公共福利增加不多,当地或外来农民落户小城镇,阻力很小。但由于农村土地具有增值功能,农村户口蕴藏较高经济价值,一些城镇居民通过各种途径转为农村户口,这侵害了农民利益。这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小城镇作为城尾乡头,既与大中小城市联系紧密,又是农村的龙头,是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纽带。近期通过对山东青岛、烟台、潍坊、威海、东营等地小城镇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笔者认为,小城镇地位重要,既不能忽视,但也不能过分夸大。应科学把握小城镇在城镇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遵循小城镇建设规律,着力克服影响小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小城镇自我发展能力,努力实现推进小城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统一。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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