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城镇化质量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4)

提高城镇化质量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4)

四、以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城市化质量

以上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与土地制度有关;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今后要进行的改革主要是:

第一,明晰土地产权,根据土地的公共性程度的差异,建立混合的或多元的土地所有制。城市土地不一定完全实行国家所有制度。各类土地使用权可以永久不变。世界一些著名景观仅仅设计建造就几十年,如果搞70年使用权,就难有流芳百世的人文景观。

第二,要更新土地规划理念,在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划分规划管理权限。中央政府要加大农地保护力度,用农业保护区制度替代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更好地保障农业现代化。中央政府主要紧紧抓住这个管理控制环节,将其他土地使用和规划权利下放给地方,同时要求地方强化市场对土地供求的影响,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

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国家征地办法。只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才可以强制征地。城市政府可以搞“土地财政”,但要遵守市场规则。各类商业性土地交易和使用,均实行“政府规划,主体多元;市场主导,严格监管”原则。

第四,城市土地规划管理要改弦更张。要鼓励一部分城市建设低密度住宅,满足中产阶层改善居住品质的需要。要整体上压缩公共部门占地,并将城市居民区用地扩大至城市建成区面积的35%左右。制定“宅地法”,鼓励经济型独栋住宅建设,限制豪宅,并要求私人合法绿地合理开放。到处兴建的高层居民楼将是未来的建筑垃圾,应有综合措施予以限制。城市建筑规划不能简单套用香港、新加坡的做法。

第五,深化农业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向城市集中,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发展适度农业规模经营。要鼓励在农民中间培育专业农户,防止城市资本过大圈占农地、搞过大规模的公司化农业。如果公司化农业出现二次转包土地的情形,通常可认定出现了规模不经济,应予纠正。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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