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的法治保障(2)

网络安全的法治保障(2)

强化互联网企业的守法意识

除了政府从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网络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该是网络空间的所有参与主体。其中,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和守法义务的落实,以及网络安全事件的有效解决,最为关键。

与大众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网络空间的架设和管理,主要是由互联网企业来完成的。互联网企业在网络安全中应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并严守法律义务。以著作权为例,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参与性,我国参照域外立法例,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以“避风港原则”来弱化互联网企业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风险。由此,一些互联网企业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法律责任。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引入了域外立法中作为“避风港原则”之例外原则的“红旗原则”,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中的“明知”和“应知”都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由此加剧了被侵权人维权的难度。除此之外,很多互联网企业在国家对互联网的治理中采取应付的态度,虚假广告、网络诈骗、在线赌博等的泛滥,这些都是互联网企业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观念的体现。因此,应该强化互联网企业的审查义务和审慎精神,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自觉守法。

在执法司法机制上,应全面遏制和处置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互联网违法犯罪大量而广泛,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受限的情况下,受害人或者被侵权人采取私力救济乃至诉讼救济的动力都不足,救济成本与收益之间的衡量会使得很多当事人放弃救济。正是因为互联网违法犯罪被追究责任的几率极低,才导致了互联网秩序的混乱,这反过来又刺激了网络主体的违规动机。互联网执法机构对于当事人的举报和控告必须进行查实和处理。此外,虽然司法机关对于诉诸法院的纠纷不能拒绝裁判,但这尚不足以促进网络空间秩序的良性发展。司法机关应该在互联网纠纷的裁决中发挥能动性,通过新型和典型案件的裁判,促使网络安全得到法律的维护。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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