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的建立与实践

司法责任制的建立与实践

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海南法院要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法官员额制,对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法治中国、法治海南建设。

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制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理解“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不能脱离改革的目标和总体设计。

两个“责任制”包含这么几个意思:审判权由选任出来的在审判中起主导作用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行使;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1)相对于普通法官而言,主审法官是经过严格程序选拔后进入员额的优秀法官。(2)两个“责任制”指的是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3)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含义有两层:对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独立裁判,承担全部办案责任;对以自己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承担办案责任,组织、管理、安排合议庭成员的工作,签发裁判文书。(4)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指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共同承担案件审理、裁判的职责,解决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裁判,平等共同承担责任;合议意见不一致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下的裁判,由表决错误方承担责任。(5)合议庭中的非主审即一般法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和签发裁判文书外,应当承担合议庭审理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一要从审判权运行的基本规律来理解两个“责任制”,包括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官独立、平等行使审判权。二要明确两个“责任制”不同于“一五改革纲要”中所推行的选任审判长负责制。合议庭审判案件依法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主审法官即审判长不能排斥其他成员的意见,更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可以提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尽责、失责、归责和追责

两个“责任制”中的“责”就是行使法定的审判案件的权力。人民法官所承办案件出现冤错,或者仅是瑕疵差错,都有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最高法院胡云腾专委的观点,错案追究要依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错案的发现、分析和问责机制与程序。坚持“谁出错谁负责”的原则,责任落实到人。由于错案的造成往往是多因一果,因此还有错案共同责任的认定问题。就法院而言,独任制审判错案的责任,由独任法官全部承担;如果案经审委会讨论导致出错,独任法官只对没有改变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审委会成员要对改变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合议庭独立裁判出错的,全体成员共同担责,但主审法官应负较大责任,合议庭成员表示不同意见的不负责任。审委会讨论决定出错的责任划分,区别情况处理:审委会改变合议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意见出错的,由出席的全体委员共同担责,主持人负主要责任,持不同意见的免责,合议庭不担责任;审委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出错的,由合议庭和参会委员共同负责,但合议庭对事实认定负主要责任,审委会对法律适用负主要责任,持不同意见的免责;如果合议庭未查清基本事实,主审法官对主要证据不汇报导致审委会出错的,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负主要责任,与会失察的委员负次要责任。同时要区分一审、二审、再审责任,不能笼统归责、客观归责,必须划清错判与合议庭成员依职权发表不同意见的区别,划清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正常发表不同意见的界限。要依据案件裁判导致的后果区分主观、客观原因,是因能力、经验、作风所致,还是因人情、关系、金钱案所致,要依审判制度归责,区分责任大小、后果轻重,依照“法官惩戒制度”进行追责。

(三)法官主体地位的落实

第一,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法官主体地位的保障制度。由过去靠原则性倡导向由制度保证转变,既要明确规定法官享有哪些审判权,也要明确规定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和程序。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官激励机制,影响和侵害法官正当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侵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二,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要靠各级法院的组织体系来实现。法官的主体地位既要在各级法院的司法活动中体现,更要靠各级法院的领导和组织部门去落实。要从调整法院内部工作运行做起,将法官员额制纳入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将审判人员从一般的行政人员中分离出来,实行有别于行政人员的专业化管理和考评。

第三,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要靠法官的自身努力来提升。法官的主体地位离不开法官自身的主体意识。法官要坚持“每日三省吾身”,既重政治品行、法律操守,又重生活品行。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断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法官应该是公平正义有良知依法办事的典范。

第四,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要靠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诉讼各方来维护。尊重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客观上要求包括警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所有参与诉讼各方摆正自己的位置,提高尊重法官主体地位的自觉性。

(四)对“两个责任制”过渡期的救济

一是建立法官会议制度。对主审法官和承办合议庭对自己承办的案件事实认定、法律关系理清、证据确认、法律适用没能做到内心确信,意见一致的,可以提请主管院庭长召集由经验丰富、资历深厚,法学功底扎实的精英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予以研讨“借脑”。但法官会议由提请研讨的主审法官主持,法官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建议采纳与否,采纳多少,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决定并承担责任。

二是建立海南法院类案参考制度,类案依照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的标准和体例来进行选编。标准是必须是本省的案例,必须是进了最高法院《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登载的精品案例;必须是高院三年来评选出的优秀案例且无再审可能的案例。要求清晰、易懂,一看就会。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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