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总裁王新奎建议,当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如果遭受到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以下救济渠道解决问题:
——外交渠道。“事实证明,外交渠道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企业不应该去过度地依赖外交渠道,因为这对于法治国家来说可行,如果不是法治国家,外交渠道的时效就很短。”
——司法渠道。司法救济渠道一般适用于刑事诉讼问题,特别是碰到安全审查的时候,一般来说都是豁免的。司法救济渠道在司法比较完善的国家比较有用。
——投资协定保护。王新奎认为,在“一带一路”的建设当中,中国应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新签订投资保护协议,以保证走出去的企业的正当权益。“无论是本国司法渠道的救济也好,还是提交国际法也好,判定的准则就是两个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
——国家仲裁。去诉讼,我国是《华盛顿和约》的签订国,中国企业应善于利用相关投资法公约维权。
中国银联总裁时文朝则建议,中国企业在沿着“一带一路”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在当地进行融合。在当地实现业务的属地化、本地化,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自身利益的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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