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在当代德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二战后,德国从自身的国情和历史教训出发,率先将政党纳入宪法之中,用法律制度来保障并规范政党的行为,使德国政党政治呈现出规范化、法制化的特征。德国政党法制将国家民主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政党内部,并创造性地将司法程序与原则适用于解决政党内部争议、处理政党纪律问题,从而创建了独特的政党纪律执行方式,即党内仲裁制度。这一制度同德国的政党法制一并构成了对政党的规范与约束,形成了具有德国特色的国家法律与党规党纪的关系。
一、 国家法律与党纪党规关系之一般
要理解德国国家法律同党纪党规的关系,首先要了解国家法律与党纪党规的相关概念与一般特性。
本文中的国家概念,是作为政治组织理解,而且是功能最强、形态最复杂的政治组织。这个组织建立有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在特定的领土内要求国民一体遵行。政党则是社会群体中一部分具有相同政治理念和政治主张的人的政治组织。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纲领,以执掌或参与政权为实现纲领的重要手段,并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纪律约束,以动员和维系政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实现党的政治目标。
国家与政党在范畴和性质方面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两者所涵盖的主体范围不同,因此国法与党纪的适用范围不同。第二,国家与政党的组织性质不同,个人对国家的义务无从选择、必须服从;而作为党员因加入政党是在政治认同基础上的自愿选择,接受党的约束是自愿选择的结果。第三,国家成员与政党组织成员的权利来源不同,国法与党纪发生作用的机制也不同。国家成员的权利与生俱来,而政党成员的权利则是在政党认同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努力争取的,是党员在自己作为公民本来享有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以部30分的公民权利交换而来的,党员在享有党员权利的同时,必须接受党的严格的纪律刚性约束,因此一般说来,党纪党规的要求严于国法。
同时,政党与国家又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关系。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载体和驱动力,政党作为执政党时掌握国家政权,经由法定程序进入国家制度体系,须依据法律授权和制度安排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依宪执政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执政党的通则和惯例。在西方主要国家,政党是在国家的宪政体制和政治制度内产生的,遵守宪政体制和政治制度是政党存在的前提,在此前提下,政党通过纪律约束和管理各级组织和党员。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党产生往往早于国家,国家则是由政党建立的,政党承担着建设国家、改造社会的重任,中国共产党在这类政党中最具有代表性。在这种情境下,人们对执政党的认同往往与对国家的认同、与对社会制度的认同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作为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在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纪严于国法的关系是十分明确、不容置疑的。同时,国家法律则是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中共党员来讲,入党是建立在认同党的政治纲领、服从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等体现实质内容的政党认同的基础上的自觉自愿行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组织,在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受到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因目无党纪国法、徇私枉法或贪赃枉法而落马的贪腐官员,作为中共党员,对其处理正是按照党纪、国法的时序,首先接受组织调查、受到党纪的惩处,被开除出党后更是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认识国家法律与党纪党规等概念和它们相互之间的一般关系,有利于探讨德国是如何处理国家法律与党纪党规关系的。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