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党内仲裁制度——德国政党法制的创新
根据《政党法》,政党成立专门机构行使类似司法部门的职权,判定该党内部的党员或机构团体是否违背了党的制度、原则、决定,或是否因其行为对党造成损害,并决定是否对其实施相应的惩罚。党内仲裁制度的设计来自党内民主的理念,它不仅仅是一个调和政党内部各方利益的党内纷争解决制度,更在政党中扮演着执行党纪的核心渠道这一重要角色。党内仲裁制度是德国对于政党内部组织结构的一种创新。《政党法》第14条对党的仲裁庭规定如下:
(1)为了调解和裁决政党或一个地区组织与单个党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关于阐释和适用章程方面的纠纷,必须至少在党和党的最高一级地区组织设立仲裁庭。多个县一级的地区组织可以设立共同的仲裁庭。
(2)仲裁庭的成员经选举产生,任期最多四年。他们不允许是党的某一个地区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不允许和党或某一个地区组织有聘用关系或从它们那里定期获得收入。他们是独立的,不受命令支配。
(3)章程可以规定仲裁庭全部或在个别情况下设置陪审员,陪审员由争议双方指定,两方人数相当。
(4)针对仲裁庭的工作必须颁布一份仲裁庭规章,它确保当事双方能获得听审、公正的程序以及因不公正而要求某一个仲裁庭成员回避的权利[2-3]。
根据这一规定,德国各政党都进行了相应的内部制度设计。其中两大主要政党——左翼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和右翼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的党内仲裁制度最为典型。
德国社会民主党设有仲裁委员会,负责党纪诉讼程序、党章争议程序和选举异议程序。该委员会分为两级,分别是区级仲裁委员会和联邦仲裁委员会。每级仲裁委员会都设有一名主席、两名副主席和四名委员,由相应级别的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为了保障仲裁的独立性,这些成员不能是党的主席团成员以及受雇于该党的党工,他们的工作必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不受任何指令的约束。仲裁委员会在有一名主席和两名委员在场的情况下就可以作出裁决。作为一个左翼政党,社会民主党还格外强调性别平等,规定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女性成员。
对于因严重违反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组织的决议而给党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有不名誉行为或严重违背党的原则的党员,各级党组织都可以向当事党员所属的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执行党纪审理程序的建议,由此启动党纪审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党员做出以下四种判决:给予警告;暂时剥夺担任某项职务或一切职务的权利,期限不超过三年;暂时停止享受党员的某项权利或一切权利,期限不超过三年;开除出党——只有在党员蓄意违反党的章程或者严重违反党的原则或纪律,并因此对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此项判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所有决定必须注明关于上诉权的说明,以便使被惩罚者了解可以向哪个上级仲裁委员会提请上诉。
如果党内的诉讼涉及党的执行委员会,则应交由专门的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委员会是社会民主32党特有的机构,设立之目的就是为了监督党的执行委员会,并审理对党的执行委员会的控诉。监察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样的,这些委员也不能是党的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或者专职党工①。
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同样根据《政党法》的相关规定,在其内部相应地设立政党法院。不同于社会民主党的两级仲裁体制,基民盟的政党法院共有三级,分别是乡镇政党法院、州政党法院和联邦政党法院。法院成员同样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则略有不同。相较于社民党,基民盟更加强调成员的独立性,它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政党法院的成员不能是党的某一级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也不允许与党的任何地区组织发生聘用关系,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政党法院的成员不受党内其他人员、机构的影响,独立地作出判决。
社民党和基民盟在党内仲裁中都规定了申请回避条款,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偏袒行为。二者也都规定了程序参与方可以由辩护人代理,前提是辩护人必须是本党党员。基民盟由于强调权威性,要求辩护人必须具备律师资格,每次出席审判的主席和半数的陪审法官也都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而社会民主党认为党内仲裁的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因此没有做此类要求。
除了这两大政党以外,德国的其他政党也依法设有类似的机构,譬如基督教社会联盟的政党仲裁法庭、左翼党的仲裁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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