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治理亟须现代化(2)

地方政府治理亟须现代化(2)

治理标准的转变:从“人治”到“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治”是封建传统政治的产物,这种治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专断性与不规范性。而今,在我国的地方政治治理过程中,依然会经常出现以“红头文件压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言代法”的现象,甚至还有极个别国家公务人员公然叫嚣“国家规定算个屁”以及近年来的“小官巨贪”现象,归根结底就是“人治”的延伸。而这些现象,越是在基层政府存在越多。

在以“人治”为治理标准的情形下,政府治理重政策轻法治,很多情况下体现的是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与利益,很容易导致政府治理对法律精神的背离和对社会利益的损害。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四个全面”其中之一就是要全面依法治国。只有用法治,才能最终做到把权力关进牢笼,防止滥用。“法治”优于“人治”的机制还在于,法治的决策奠基于民主决策,其治理失误的可能性会小一些。

因此,我国地方政府治理要现代化,根本途径还在于政府治理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由权力至上走向法律至上。政府治理的法治化模式的构建,是以彰显“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旨,以“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为目的的。从“人治”到“法治”,需要提高地方政府治理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治理者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而考察治理水平的标准也必须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治理者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的状况作为衡量治理者政绩的重要指标。

治理范围的改变:从“无限”到“有限”

“无限型”政府是无所不在、事无巨细、大包大揽的政府。“无限型”政府治理带来的弊端主要有政府治理效率的低下,同时造成对公民权益的损害,因为政府权力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的每一阶层和每一层面。尽管多年来,我们一直在致力于“小政府”的建设,但“尾大不掉”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限型”的政府治理模式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民主、有效政府的角色定位。

从无限政府转向有限政府,最直接的就是简政放权: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过去,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只有两个主体:一是政府,身兼三种角色,即公共服务的供给者、生产者和监管者;另一个主体则是公共服务的享有者——民众。改革的深化将使这一过程从两个主体变为三到四个主体,导入市场机制。公共服务的生产交给符合资质的社会力量,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和评估机构。

简政放权有个“硬骨头”必须要啃,那就是,中央下放的权力,地方政府不能截留,必须保证完整地下放下去。地方政府要重点抓好的就是“接、放、管”。接,就是接好中央下放的审批事项,中央明令取消的,要不折不扣地放给市场、社会;放,就是把地方本级该放的权力切实放下去、放到位,决不能打“小算盘”,防止“上动下不动、头转身不转”;管,就是把该管的管起来、管到位,在减少事前审批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行为,克服随意性,着力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地方政府的简政放权更具体、更现实,也更需要落实,因为大量的审批权以及各种各样的行政许可,都掌握在地方各级政府手上。所以,建设有限型政府的关键在地方政府、在基层。

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不仅是一种理念,更应是具体的实践活动。因为走向“有限”政府是走向“有效”政府的前提。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