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治要求实现治军方式转变(2)

按照法治要求实现治军方式转变(2)

准确把握治军方式转变的目标要求

习主席强调,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努力实现“三个根本性转变”,在全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习主席的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治军方式转变的目标要求。

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行政命令是领导机关和首长管理部队、组织训练、执行任务等重要手段。但是,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容易发生用权上的任性现象,逾越法规制度的底线,给部队建设造成损失。有的领导干部重个人权威、轻法治权威,喜欢发号施令;“一个将军一个令”,新官不认旧账,为出政绩搞新花样,决策缺乏连续性稳定性;有的领导干部抓工作不认真研究相关法规制度,以致出现“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大腿后悔,拍屁股走人”现象。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根子上还是权力观不端正,没有认识到行政命令是一种依法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行使,不能滥用权力;另一方面也说明,对权力的行使还缺乏严密的规制,权力还没有完全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按照法治要求,实现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行政的转变,关键是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能给权力念法治的“紧箍咒”,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将决策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决策有据、决策有序、决策有责,严格遵循法定的步骤、时限、方式方法等程序要求管理部队、开展工作。

实现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在建军治军的长期实践中,我军积累和形成了大量习惯做法和管理经验。有些做法和经验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和任务变化要求,一些领导干部不能与时俱进,不学法、不懂法,说话办事凭经验、走老路,喜欢耍权威、一把抓;有的在落实法规制度上搞“土政策”“土办法”,层层加码;有的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关系,找门路。这些做法损害了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了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法规和制度是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活动的行为准则,反映了军事活动的客观规律,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实现治军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就是要把法规和制度作为抓工作的基本依据,自觉从思想上清除人治的旧观念、老做法,彻底清理与法规和制度相冲突的“土政策”“土办法”,把遵守法规和制度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第一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成为铁律。

实现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长期以来,突击式、运动式成为有些领导和机关抓工作的惯用方式。突击式的表现是忽冷忽热、时紧时松,看领导眼色行事;运动式就是短期内最大限度动员各类资源,以超常规的工作节奏和工作状态解决问题。这些工作方式科学性、预见性和计划性不够,高起点展开、高标准推进、虎头蛇尾结束,打乱了部队正常工作节奏和秩序,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导致“机关乱忙,基层忙乱”。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根源是思想上的功利主义和扭曲的政绩观在作祟,结果背离了为基层官兵服务的宗旨,背离了能打仗打胜仗的战斗力标准。命行始于重纲纪,令严方能振军威。条令条例明确规范了军事活动各个方面各种关系,是我军行政管理的基本法规和主要依据,是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根本保证。实现治军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必须牢固树立“条令条例就是法”的思想观念,坚决克服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要按照条令条例要求组织部队日常的战备训练、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其他工作,真正将条令法规的要求贯彻落实到部队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要着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把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纳入法治轨道,不断提高部队建设正规化水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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