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社会治理面临现实挑战 (2)

环境社会治理面临现实挑战 (2)

环境社会治理体系及制度安排

环境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需要明确治理主体及其权利、责任和义务,需要法律和道德基础来规范环境社会治理体系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体制和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环境社会治理工作取得全面、稳定、持续的进步。

政府、市场和社会是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三大主体。环境治理的社会主体是指除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其他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家庭、社区、社会组织、智库、媒体等。

在多元主体并存的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是核心的治理主体,政府应充分履行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环境监管执法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同时,要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企业作为特殊治理主体,需要严格依据法律和社会准则来规范自身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破坏和违法行为。

社会力量是非常重要的治理主体,应发挥其对政府和企业环境治理的监督作用,积极有效参与环境治理。

法律法规是促进环境社会治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依据。在我国,从宪法到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再到地方环保立法,都对环保公众参与等环境社会治理相关内容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环境伦理是从道德上对人的一种约束,虽然具有非强制性,但同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环境社会治理,就必须坚持环境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环境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在环境治理中,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行为主体,具有不同的职能定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环境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建设应在充分考虑三大行为主体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建立。

关于政府的职能定位,要求其在现有的基础上做出一些调整。由直接行政干预、全面管理转变到间接干预、宏观管理,侧重于对社会其他主体的服务、经济刺激、协助和引导的职能。

关于市场的职能定位,应将环境资源这类公共物品在可能的条件下部分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将资源环境成本的外部性内部化,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最有效的配置。应建立并完善包括行政管理、产权界定与交易等在内的制度体系。

关于社会的职能定位,应明确环境社会治理中的社会职能为主体职能。包括社会组织、社区、公众个人在内的社会力量在环境社会治理中具有其特殊的价值,是对政府和市场的有益补充。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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