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完善重大事故调查制度

尽快完善重大事故调查制度

重大事故调查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体制内人员参与“轻”第三方力量的介入。重大事故一旦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立即成立临时性的调查组织,其成员主要来自于上级政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体制内人员,临时聘请一些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整个过程是相对封闭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及公众参与度比较低。在这种“自查自纠式”的调查过程中,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交织在一起,难免会出现调查组成员和被调查对象之间利益的博弈,这会多少影响事故调查的公正性。同时参与调查的专业人员大多是临时聘请的,对调查人员资格没有严格的规定,也不需要取得调查人员专业证书或资格。这些因素存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调查结论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重”责任主体认定“轻”技术层面的论证。一般来说,事故调查过程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主观方面,相关主体责任认定。即事故的事实与原因分析,确定相关主体的责任。二是客观方面,事故背后的技术和专业问题论证。在重大事故调查中,受强大外在压力的影响,事故调查工作重心往往放在梳理事实、剖析原因、明确责任等方面,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偏重于责任认定和追究责任人等方面。而事故调查本身是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有些技术问题需要时间和空间去论证,而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专业性、技术性的详尽分析工作,显然是一种难以完成的任务,这大大影响了事故调查背后的科学论证、技术判断等方面的工作,使得调查报告往往更加重视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而相对忽视事故调查中更重要的专业技术等方面内容,势必会影响事故调查报告的质量。

“重”事故原因分析“轻”优化改进措施。纵观国内每次重大事故调查的报告,基本上大部分内容是关于事故背后的原因及相关主体责任认定的,具体原因分析有的似乎模板化和格式化,如大多是安全意识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等,这些对未来改进工作缺乏有效的指导。尤其是对事故防范和风险防控等方面改进的具体措施更是抽象、笼统,不宜操作,而这方面恰恰是对事故预防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借鉴意义和价值,这也是事故本身对安全管理带来的“正效应”,但在现实中重视明显不够。

“重”短期应急的回应“轻”未来长效制度的建设。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要在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最多可延长2个月完成。当前,又加上处在新媒体时代,事故一旦发生后,会在瞬间快速扩散传播,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公众热切议论的热点,媒体和公众最关心的是事故的信息是否透明,什么层级领导应承担责任及追究何种责任等,所有这些给事故调查留下的时间和空间非常有限。因而,大多数事故调查必须迅速对社会的关切作出有效回应,致使事故调查工作很多是应急式、短期性的。但从重大事故风险管理来看,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如何从制度或体制机制上加以完善,如何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控制风险及彻底消除危机事件,才是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真正价值。否则,应急式的调查更多是满足短期社会关切需要,忽视长远的重大事故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及体制机制的完善,结果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事故依然会不断发生,陷入循环往复、周期性地轮回的窘境,难以彻底地从源头上消除事故的隐患和风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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