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10)

浅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10)

十、理性文化

理性也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律就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诚如我国宋代思想家朱熹所言: “法者,天下之理。”[31]西方法学家,从古代到当代,几乎都把理性作为法律精神。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 “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32]180马克斯·韦伯、马克思也都把理性作为解释法律概念和法律观的关键词。胡锦涛同志曾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33]这些都说明了法、法治与理性的内在关联,也充分说明法治文化必然是一种理性文化、理性精神。

当然,在现代法哲学的理论体系之中,“理性”并不仅仅意味着法治要合乎认知理性,更重要的是合乎道德理性、价值理性; 法治不仅要合乎真理,还要合乎情理; 不仅要合乎私理、私人理性,更要合乎公理、公共理性 ( 法律中的正义、平等、自由、人权、道德价值等) 。

理性作为人类构建世界的主体认知方式,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和源泉,也是现代法治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先导。自古以来,人治依赖愚昧、愚忠、无知、迷信等非理性因素的支持,法治则是由理性精神支撑的。以理性精神审视人性,必然提醒我们正视这样一些基本的事实: 人性是脆弱的、有缺陷的,即使伟大的人物,因为他不是 “神”,其性格结构也可能是两重的。他的情绪、他的注意力,以至他的好恶都可能不规则地改变或转移,他的认识和理解会出现偏差以至陷于成见,他的行为可能失却理智而被情绪所左右。特别是在领袖职位终身制的体制下,更容易出现各种负面的情况。20 世纪 60 至 70 年代的中国之所以出现民主全面崩溃、法制荡然无存的局面,是与极少数不怀好意的人发动 “造神运动”、鼓动对领袖人物的迷信、盲从和愚忠密不可分的。一旦我们以理性精神审视人性,就会否定至善无瑕的 “先知”、 “超人”、 “圣杰”的存在,人治或贤人政治的主张就没有任何理论根据。

邓小平同志以理性精神和科学态度深刻地分析了斯大林、毛泽东晚年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失误和错误,揭示了对个人迷信导致人亡政息、难以为继的规律,深刻指出,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邓小平同志树立了以理性精神支撑法治的范例。以理性精神做指导,必然要选择法治、摒弃人治。

今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在全民族培育法治的理性文化,使全体人民牢固树立 “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 “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等先进理念。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树立理性的法治观,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要善于与人民群众理性对话,善于与不同意见的当事者协商,做到合法合理,合真理、合情理。只要党政工作人员理性平和、真诚对话、协商执法,人民群众也会理性、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至于采取极端的行为。官民都理性平和,很多矛盾就不会升级,不会激化为恶性事件,不会爆发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各类执法和司法人员要学会理性平和地运用法律机制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理性平和就是要求以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要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对抗因素; 要改进执法方式方法,不要动不动就对群众使用暴力、警力、国家强制力,即使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重大工程建设等容易出现暴力抗法的场合,也要禁止滥用暴力强迫民众就范,避免 “以暴制暴”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在当前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同时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尚不充分的背景与条件下,理性地处理涉法问题,不仅关系到执法的实际效果,也关系到法治的权威。法律本身是理性平和的,如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能够进一步做到理性平和,那就更好。

培育理性的法治文化,还要求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感情、舆论的关系,不能用伦理代替法理、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不能以情感对待法治,感情用事,办关系案、人情案; 不能实行“舆论审判”,用舆论干预和干扰法律的执行和适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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