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8)

浅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8)

八、正义文化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无论在西方还在东方,从词语上、语境上,法律、法治总是意味着某种公平。西文中的 jus、droit、recht、лраво 等词语不仅有 “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也表明法和正义是密不可分的。我国清末启蒙思想家梁启超说过: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22]7

公平正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有鉴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 “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 “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23]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 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24]

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和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自然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底蕴。公平正义的法治文化内涵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司法公正等理念。

权利公平。权利公平包括三重意义: 一是权利主体平等,排除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公民皆为权利主体,谁都不能被排除在主体之外; 国家对每个公民 “不偏袒”、“非歧视”。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在基本权利方面不允许不平等的存在,更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人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侵害或削弱,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削弱的时候,应当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不能因为当事人保存证据的意识和取证能力不强、交不起诉讼费用、请不起律师等原因而导致打官司难、胜诉难、胜诉之后执行难。

机会公平。机会公平也称作机会平等。机会公平是人类从身份社会进入契约社会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世袭制度的革命纲领。机会公平纲领要求摒弃先赋性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个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从而拓展个人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个人的能力和潜能。在现代社会,机会公平堪称是最重要的正义原则,因为机会公平是起点平等,没有起点平等,后续的平等就是画饼充饥。机会公平意味着对发展进步权利的普遍尊重。它要求在公共领域公正地对待和确保每一个人的权利,各种职位对一切符合条件的人开放,允许并鼓励不同阶层、地域互相开放,允许社会成员自由流动。机会公平当中最重要的是教育公平。教育公平就是为人人提供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均等的教育资源,为所有人创造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均等条件,使人们在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下,从同一起跑线上起跑,向着共同的幸福未来进发。

机会公平还包括代际公平。不仅要切实保证当代人的机会公平,而且应当关注和保证后代人机会公平。当前,我国有相当多的农民、农民工、普通工人和困难群众子女享受不到公共教育资源,不能接受平等教育,这必将导致他们普遍缺乏在未来社会生存和竞争的能力,形成新的社会不公。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机会公平。他说: “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25]

虽然机会公平并不能确保 “结果平等”,但它为每个成员的发展提供了公平参与和实现梦想的可能性。在社会各个领域,人们之间能力有高低,结果会不同,但机会公平了,心态就会平和许多。最近几年频频曝光的 “官二代”、“官三代”违规担任公职和领导干部的事件在媒体上被广泛议论,根源就在于它们破坏了机会公平、平等竞争的底线,泯灭了其他竞争者脱颖而出的梦想和预期,触动了广大平民百姓渴望机会公平的神经。

规则公平。规则是一个统合概念,包括了所有的法律规则、政策规则、显规则、潜规则、硬规则、软规则等。这里讲的规则公平主要是指政策和法律规则要公平。规则公平有三重涵义: 第一,形式上公平,就是人们经常说的法律 ( 政策) 面前一律平等,即立法上的平等,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居住年限与社会地位,在法律规则和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实体公平,就是权利义务对等,既不允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 ( 奴役) ,也不允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 ( 特权) ,每个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自由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第三,在法律实施中 “无例外”,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依法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依法追究。既不容许不受保护的 “例外”,也不容许不受处罚的 “例外”。总之,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不论贫富差异,法律上一视同仁。

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客观地说,我国的司法基本上是公正的,但不公正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影响司法公正的首要因素是法官、法庭、法院难以做到依法独立公正办案,遭遇到的干扰和干涉太多。2013 年 2 月2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会上尖锐地指出: “群众反映,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尤其是到了法院审判环节,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情况很严重”[26]68。这说明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外部环境很差,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受到不应有的干扰。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干扰和干涉,以权压法、权大于法,迫使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甚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高速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领域尤为突出。越是往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压力越大。

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和国家公信的基础,如果这一基础被虚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对法治的期待,就会一落千丈。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 的判决却弄 脏了水源。”[27]222所谓 “弄脏了水源”,就是破坏了司法和法律的公正,摧毁了司法和法律的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28]在 2014 年 1 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与法治的核心价值。这表明,党和人民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为了做到司法公正,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公正这个主题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同时,要坚持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 要大力培养理性的司法文化,尊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制度环境、文化环境和物质条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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