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和谐文化
“和谐”是一个非常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概念。人们通常是在美学、哲学和社会科学三个方面理解 “和谐”。在美学意义上,东西方思想家早就将和谐视为至美、最美。中国思想家欣赏音乐的和谐之美,把音乐中不同音符之间的合成与流动看做和谐。古希腊思想家认为 “美是和谐的比例”,数是比例的表达,事物之间的和谐关系可以表现为某种恰当的数的比例关系。在哲学意义上,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把 “和谐”作为哲学的根本范畴,并且认为和谐是以差别和对立的存在为前提的,是 “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 “和谐”( “和”) 也是中国哲学的根本范畴。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思想家做出了 “和实生物,同则不继”( 《国语·郑语》) 的著名论断。孔子提出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论语·子路》) ,并且认为和谐不仅是客观规律,而且是做人、治国的原则,因而把 “和”、 “同”两个范畴引入社会道德领域和政治领域。在社会科学诸多学科中,和谐也是重要范畴或基本范畴,这一范畴通常与国家理想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相联结。华夏先民主张的 “小康社会”,孙中山追求的 “天下为公”,柏拉图所设想的 “理想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欧文、魏特林等人设想的 “乌托邦”,马克思和恩格斯梦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毛泽东等新中国缔造者提出建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以和谐为表征的国家或社会。上述意义是互通的,为我们理解和谐概念和作为国家与社会理念的和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党的十六大以来,有关和谐、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的论述和实践,则为我们深刻把握和谐价值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思想理论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进一步部署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十分深刻地作出了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论断,并指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29]十八大报告也强调: “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30]十八大以后,党中央进一步将和谐确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素。
在法治领域,无论是古人所说的 “定分止争”,还是今人所说的 “良法善治”,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各主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都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和谐文化更是大放异彩。
树立法治的和谐文化,就是要以和谐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并把和谐价值融入法律规范体系和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之中,推进和谐法治,实现和谐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此,第一,要致力于引导和维护作为社会细胞的个体与个体的和谐,在诚信友善的基础上,促进人与人之间真诚相待、坦然相处、友爱互助,建立起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夯实和谐社会、和谐中国的根基。第二,要致力于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和谐,个体与集体的和谐,居民与社区的和谐,群体 ( 阶层) 与群体 ( 阶层) 的和谐等。第三,要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是相得益彰的。第四,要致力于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的和谐,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治理法治化,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尊重各国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 坚持国与国之间和平、民主、平等的原则,强调以合作共赢为目标,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促发展。
和谐不仅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法治的终极价值、元价值。相对于其他价值,其 “终极性”、“元地位”表现在: 第一,和谐凝练法治的价值,即从社会生活、历史传统、社会未来发展、哲学和法理中凝练出现代法治的价值。第二,和谐规范法治的价值,即从根本上决定着其他价值的本质属性,例如,秩序应当是和谐的秩序,自由应当是和谐的自由,正义应当是和谐的正义,人权应当是和谐的人权,效率应当是和谐的效率,等等。第三,和谐引领和协调国家法治的价值,使它们成为内在统一、互为补充、互相支撑的价值体系。第四,和谐反思和追问法治的价值,推动法治和国家治理的制度创新。进入 21 世纪以来,和谐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价值理念和标准,成为统摄一切价值的元价值。导入和谐精神,建设和谐法治,必将使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超越中国传统 “统治” 和西方传统 “治理” 而走向善治。
培育法治的和谐文化,当以和谐作为当代中国法治的灵魂与核心理念,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法律的制定、修改或清理。
应当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克服以物为本、权力本位、忽视人权的立法弊端; 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应高度重视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增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 高度重视关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特别应加强有关民生问题的立法,诸如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农民利益和农民工权利、促进就业、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规范动迁拆迁、土地征用、商品房建设和买卖的立法,约束权力运行、惩治腐败行为的立法,等等。要在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运行过程中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和谐,权利与权力的和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和谐,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之间、法律机制之间的协调。
除了立法和谐,执法和司法也要充分体现和谐精神,实现和谐执法、和谐司法。要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出发,采取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进行执法活动,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促进全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建立民主、科学、公正、高效的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权力; 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赔偿制度,使行政机关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国家法律活动,更应当把和谐的理念、进而把善治的理念融入到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和司法活动之中,并使之统领公正和效率,在和谐司法中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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