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则文化
人们常说 “法治就是规则之治”。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规则为何物,且缺乏自觉遵守规则的素养。所以,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要以培育规则文化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
规则文化包括四个层次,依次为规则知识、规则意识、规则需要、规则习惯。
规则知识是关于什么是规则的认知。诸如,规则就是要求人们做什么、禁止人们做什么的规定; 规则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准则; 规则是关于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宣告。法律规则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我国古代著名思想家和政治活动家管仲说: “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 《管子·七臣七子》)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 “夫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5]2243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从内容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从功能上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作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规则必须明确、肯定、清晰、适度、公开、非溯及既往、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等等。
规则意识,亦可称为规则观念,指的是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作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如果说规则知识是关于规则存在的客观认知、对规则是什么的 “外在陈述”,那么,规则意识 ( 规则观念) 则是关于规则的主观认可和 “内在观念”。对于具有规则意识的公民来说,法律规则不仅规定了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模式,而且提供了依照规则而行为的动机,以及批评违反规则的行为的理由和标准;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但其实质是社会共识,是全体公民的公约,违背规则就是对公约的破坏,应当给予惩罚。
规则需要。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和国家而言,法治的首要任务是构建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秩序的存在是人们生存、生活、生产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最基础最根本的条件。当然,现代法治要建立的秩序是 “包容性秩序”。不是任何一种秩序都能够称得上是 “包容性秩序”。历史上,封建统治阶级及其代言人把封建等级制看做不可侵犯的秩序。韩非宣称: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韩非子·忠孝》) 董仲舒更是把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礼纬·含文嘉》) 宣布为封建社会秩序的核心内容。这样的秩序是蔑视人性、维护特权、禁止社会流动的秩序,与现代法治所主张的安定有序南辕北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下的秩序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和而不同的秩序,是一种使自由而平等的竞争和人道主义的生活成为可能的秩序,是摆脱了单纯偶然性、任意性、不可预测性的秩序,是各种社会分歧、矛盾和冲突能够在道德精神和法律理性的基础上得以和平解决或缓和的秩序,是社会组织健全、社会治理完善、社会安定团结、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秩序,是尊重人权、保障权利的秩序。没有这样的秩序,不仅人们的公共性活动不可能正常进行,连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都得不到保护。秩序的建立和维护离不开法律规则。当人们真正认识到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是自己生·7·张文显 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存、生活、工作生产的必需,于人于己都有利的时候,尊重法律权威、遵守法律规则,就会成为一种需要。
规则习惯。建立在规则知识、规则意识、规则需要基础上的规则习惯是这样一种状态: 人们遵守规则成为一种习惯,习以为常,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权利还是义务。在当今世界,德国民众和日本民众是最具规则习惯的民众。在德国,民众非常注重规则,凡是有明文规定的,都会自觉遵守; 凡是明确禁止的,绝不碰触。日本民众也是近乎刻板地恪守规则。德国和日本的产品工艺精湛、质量一流,与民众的规则习惯是分不开的。相比之下,我国民众对待规则的态度却令人深感惭愧和羞辱。“中国式过马路”可以说是我国民众规则意识和习惯缺失的典型写照。
培育规则文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虽然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由于普遍缺乏规则文化,法律规则经常成为摆设,法律实施状况堪忧。无论在直观上,还是参照评估数据,我国法律被遵守的情况都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不把宪法和法律当回事、不给宪法和法律 “留面子”的事例比比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法律实施做出深刻论述和明确要求,指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 ‘法立,有犯而必施; 令出,唯行而不返’”[6]。“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7]
培育规则文化,要在全体人民之间深入持续地开展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教育和实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 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 要求: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8]
在全体人民中间树立规则文化,领导干部是关键。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强调指出: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8]在我国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规则虚无主义和规则机会主义盛行,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甚至法自言出、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习以为常; 特权文化、潜规则文化大行其道,统治者和掌权者对规则毫无敬畏之心、毫无恪守之意,习惯了 “刑不上大夫”的官僚阶层对制度采取傲慢态度。所以,要求领导干部要率先养成遵守规则、执行规则、维护规则的习惯,是很有针对性的。
规则文化的形成是一件任重道远的事情。制定规则、建构规则体系,并不困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 30 多年的时间制定了 240 多部法律、700 多部行政法规、近万件地方性法规,还有数以万计的政府规章。但要让全体人民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规则意识、形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只有规则文化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才会焕发出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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