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4)

浅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4)

四、民主文化

现代法治与民主存在着内在关联,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世界上 “没有无民主的法治,也没有无法治的民主”,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属于同一历史进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辟地阐述了法治的民主精神,指出: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鲜明的本质特征,也是最基本的经验和最根本的遵循,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既是法治的本质和动力,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目标。依法治国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途径。“三统一”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载体。

法治的人民主体性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 “三统一”的根本制度载体,不仅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法治的民主精神,而且也指出了法治中国的民主文化建设路径。

首先,要强化人民是法治主体的意识,即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决破除那种认为法治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民群众是法治的对象,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民的错误观点。与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相对应,法治的客体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 “国”首先是国家机器意义上的 “国”,其次才是国度意义上的 “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代表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所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治吏,这是不言而喻的。在古往今来的一切国家中,对法治的威胁和危害主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公共权力和国家官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都是官员所为; 至于权钱交易,矛盾的主导方面也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官吏,而不是腰缠万贯的老板。依法治权的重点是依法制约和治理国家行政权力,因为行政权力无孔不入。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时时处处都有行政权力的存在和影响; 行政机构几乎垄断了公共资源,从税收、国库到财政预算、拨款,从城乡规划到项目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 行政权力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 掌握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资金管理等行政审批权力的部门属于腐败高发区。

其次,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观念,不断完善和创新人民代表制度,深入拓展人民民主的实现途径和形式,实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在听取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的法律,为善治提供良法之前提。

第三,要善于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要支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治自律。要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恰当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创造并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秩序。

第四,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别是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完善党务公开、立法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增强治国理政活动的透明度。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治国理政活动的参与权,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行政、司法的途径。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治国理政活动的监督权,拓宽人民群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渠道,推进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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