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3)

浅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3)

三、程序文化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就是依照程序办事。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姆斯·道格拉斯有一句堪称经典的名言: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9]基于程序之治的观念,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试图把一切法律现象都还原为程序法。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倾向于把法治归结于程序正义,指出: 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美国程序法学派提出 “程序法治” 概念。在他们看来,法治的精髓在于程序,由于司法是基于自然正义而客观地形成的一套民主、公正、理智的程序,同非理智的、专断的政治和行政决策形成鲜明的对照,是故司法更能代表法治。

程序法治实质上就是正当程序或程序正义。在法治国家,正当程序 ( 程序正义) 至关重要。

程序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任性的伟大发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是把权力关进程序的笼子里,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等,一方面使其具有职能上的法定性、正当性、有效性,避免权力过度膨胀和滥用; 另一方面使其按照既定的权限和程序启动和运行,并且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行使,提高权力运行的公信力。

程序是人权保障的武器,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发明,通过规定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责均衡、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充分辩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严格而又公正的程序,建立起了有效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

程序最能确保效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看,程序化决策要比人治化决策更富有效率,更能够保证可持续的发展。在人治化的治理中,在重大决策事项上,领导人个人说了算,看起来决策效率很高,但由于个人的见识、智慧和能力毕竟有限,这种决策方式很容易出错,甚至在根本性、全局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而且往往难以自我纠正。十年 “文革” 就是沉痛的教训。现在一些地方少数领导人自以为是、独断专行,瞎指挥、瞎折腾,干了很多劳民伤财、得不偿失的蠢事,盲目决策、错误拍板上马的项目、工程,给土壤、水流、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并致使社会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频发。而在法治化的治理中,决策者依照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看起来比较费事费时,但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大减少,而决策失误是最严重的负效率。法治思维法治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思维和程序方法,确立法治思维和方法,就要遵循正当程序。

程序促进公民行为理性化,引导公民有序参与,确保政治参与的民主化、法治化。

鉴于我国社会长期缺乏程序观念和正当程序制度,现在尤其要重视程序问题,努力培育程序文化。

程序文化的核心,一是力求程序公正合理,二是遵循正当程序。公正合理的程序包括时间、空间、过程等要素。无论是从时间、空间上看,还是从过程来看,程序的设计都要符合科学、理性、民主、公正的原理和原则。换句话说,就是要设计出科学的程序、理性的程序、民主的程序、公正的程序。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群众意见分歧的事项,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的事务,必须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开、程序合理、程序民主。

有了正当合理的程序,就要严格遵循。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在程序问题上,必须破除很多思想误区。一是认为程序费事费时,影响效率。其实,正是由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严密程序,才从根本上保证了效率的实现。走程序虽然需要时间,有时候也很麻烦,有时候还会遇到来自上级、社会、舆论的压力,但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可以较好地避免发生严重的决策错误,避免乱指挥、瞎折腾,避免发生错案、冤案。二是认为程序仅仅是工具和手段,程序正义附属于实体正义。其实,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程序本身也有其独立价值。正是正当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使民众之间的平等对话、意见交流、互相协商、凝聚共识成为可能,确立了民众对政治的信任和依赖。由于我国存在着 “重实体、轻程序”的社会惯性以及 “程序虚无主义”的历史传统,我们不仅要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还有必要强调程序的前提性、优先性和严肃性,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

相较于规则文化的缺失,程序文化更加缺失。中国长久以来是一个人治社会,统治者习惯于个人说了算,即习惯于 “独裁”。独裁是不需要程序的,更不容忍程序的束缚。独裁传统影响至今。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政一把手往往注重 “决策结果”、 “结果公正”,忽略 “决策程序”、“程序公正”; 重权力轻程序,视程序为累赘,把程序当摆设; 擅长暗箱操作,不愿信息公开。一些群众也缺乏程序意识和程序思维,局限于简单化的对与错、是与非、理与法的两极思维方式,甚至缺乏程序知识。例如,不明白法律为什么要规定时效制度、证据制度,也不知道法律关于时效制度、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定,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司法支持时,往往片面指责司法不公,而不能从权利救济超过时效或者无法用确凿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等角度正确对待诉讼与裁判,而是走上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歧途。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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