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共和文化
法治与共和密切关联。“共和” ( republic) 有两种含义。“共和”一是指政体,即与君主制相对应的政体。凡是政府及其首脑是定期选举产生的、政府职能是法定的、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政体,就是共和政体。“共和”二是指强调政治平等、民主参与和公共精神的政治模式。这种政治模式的精髓是政治对话与协商,它是保证不同群体、阶层、集团平等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法律主张,并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
晚清以来,无数进步思想家和革命志士为了实现共和理想、建设共和体制、反对帝制复辟而抛头颅、洒热血。辛亥革命以后,以中国共产党为主要代表的先进力量,致力于组建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共和国,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之时,与其他爱国党派和进步力量进行政治协商,宣布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我们的国号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是我们国家的表征,共和精神成为我们的国魂。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共和精神。1954 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后,共和理念被融入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中。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其起源和实际运行看,更多的是体现民主理念,特别是代议民主理念。这种间接的代议民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受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利益复杂、国家治理需要专门知识和专门人才等因素所决定,我国 13 亿人民不可能每个人都直接地、日常地行使那些属于自己的权力,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而只能实行间接代议民主制,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我国《宪法》第 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如同任何形式的代议民主一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可能存在机制上的缺陷。例如,将民主政治局限于少数代表的事务,在某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成了 “代表”的会议,而不是代表 “人民”的会议。时常可以看到,人代会期间,一些代表表达的纯粹是个人意见和偏好,而不是选民的意见和主张,甚至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再如,当代表们在重大事项的决定上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可能采取简单多数的方式表决,客观上造成多数人无视少数人意见,甚至损害少数人利益的情形。克服间接代议民主局限的方式各种各样,最主要的是弘扬共和精神,发展协商民主,通过协商取得共识、达到和谐。
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似乎淡忘了共和,当我们高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时候似乎也没有产生出共和的共鸣。今天,在我们致力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候,很自然地意识到共和的回归,因为只有人民共和,才能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建国和强国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两个决定有关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共和精神的发扬光大。
发扬共和精神,塑造共和文化,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至关重要。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历史时期,在利益结构深刻变动、利益群体分化严重、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日渐多元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之间出现不同的甚至对立的价值标准、利益诉求、政策主张、立法要求,是正常的,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由于缺乏共和机制而使人们无法在平等自由地表达诉求和主张的基础上协商对话,形成共识,减少对立。
发扬共和精神,塑造共和文化,要大力推进以共和为公共精神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当代世界民主发展的主导方向。运用协商机制,建立正确、及时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机制,使不同社会利益群体、阶层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和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利益表达方面,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当前,社会弱势群体尽管人数很多,但没有多少发言权,没有固定的代言人,自身利益受到强势阶层侵害时,他们往往束手无策。长此下去,在他们心中就会沉淀 “仇富”、“厌世”、“恨世”等消极思想,进而对执政党和政府产生离心倾向,少数激进分子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以致形成社会动乱。目前, “三农”、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等社会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很大程度上和这些群体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利益的 “代言人”,进而造成在公共政策决策中缺失话语权有关。弱势群体由于资源有限,合法渠道不通,不得不采取施压型群体行动 ( 例如静坐、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 来宣泄利益诉求。这样的利益诉求方式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所以,党和政府应当以共和精神、共和态度、共和方式为各个利益阶层群体提供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社会的各种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公正、规范、有效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和立法过程。要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重视和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科协、法学会、消费者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协商作用。
发扬共和精神,塑造共和文化,要使政治和社会对话成为新常态。共和机制的常规形式是对话。“对话”的实质不仅仅是在意义层面上进行交流,而且是对话各方通过互动进行意义的重新建构。在这里,“意义”不是一个存在于单一个体身上的客观实在,而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出来的社会性交往产物。一个意识无法自给自足,两个声音才是精神存在的最低条件。意义具有动态的特点,是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通过相互协商而达到的共识,具有不断形成的特质。在对话过程中,双方既不是简单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希望对方理解自己; 也不是一方试图理解另一方的观点,然后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而是将交往各方个人的知识转换成为主体间性知识。对话还需要理解,没有理解便没有对话,理解是人类交往之主体间性特征的核心要素。根据言语轮换原则,对话不是一方的独白,也不是双方各说各的,而是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流达到理解。理解的目标是导向知识共享、相互信任、相互依存。[10]理解并不等于同意对方、接受对方的观点,而是在于学会容纳对方,与不同意见和平相处。对话的本质就是交往双方可以相互补足,从不同的视角建构意义。对话不仅具有工具性功能,更重要的是具有交往性功能。对话不仅仅是建构信息,而且培养情感和态度。这样一些观点深刻地表达了对话、协商、共和的本质和意义,足以构成现代法治的共和文化的要素。
发扬共和精神,塑造共和文化,要大力推进公共治理。公共治理的优势包括: 第一,它更加充分地将民主理念和民主机理融入到国家治理当中,最大限度地吸收公众参与,扩大公民及其组织的话语权和决定权,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第二,它以对话、沟通、协商等方式,保证不同党派、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社会界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支持下,平等自由地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消解或缩小分歧,促进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人们相互之间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感情认同和彼此尊重; 妥善协调利益关系,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利益分化的格局中仍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第三,它体现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公共治理与政府治理相辅相成。在国家治理中,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体现着 “政府”治理的职能,人民政协、人民团体、经济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发挥着 “社会”治理的作用。两类治理在党的领导下有效衔接、协同配合,创新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增添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正能量。第四,它为社会自治开辟了广阔空间,把不应或不宜由执政党和国家机构管理的事务交由社会自我治理。良好的国家治理总是与社会自治紧密结合的,国家治理体系越完善、越文明,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越受重视,作用发挥得越好。社会自治的内容十分丰富、形式无限多样。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 《决定》都强调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这些改革举措必将为社会自治和公共治理建构更加宽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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