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6)

浅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6)

六、人权文化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精髓与真谛所在,也是法治现代性的根本体现。纵观法治的历史不难发现,近现代法治是适应人权和权利的需要而产生出来的,并随着人权和权利需要的扩展而演进。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文本就是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其后,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或独立宣言大多数也是以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为基点与核心的。如美国 《独立宣言》宣布: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其后制定的 《美国宪法》 及其修正案明确宣告公民的基本人权。1918 年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 根本法) 》把列宁起草的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文本的第一篇,宣告宪法就是写着人权和权利的文本。我国建国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 1954 年制定的新中国 《宪法》,均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重要内容。1982 年 《宪法》修改时,进一步把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提升为第二章,置于关于国家机构的内容之前,突出强调了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来源于权利、从属于权利、服务于权利。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地阐述了法治与人权的内在关系。马克思说: 人权是权利最一般的表现形式,社会的问题 “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一般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11]15。马克思在他起草的第一国际 《协会临时章程》中更明确地指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12]16。马克思主义还主张运用法律和其他手段来确认和保障人的权利。

马克思在他还是革命民主主义者的时候就强烈主张法典应是 “人民自由的圣经”[13]71。列宁也主张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那些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14]50。马克思、列宁的这些人权思想和主张被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所继承和发扬,并付诸无产阶级人权斗争的实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和宗旨。我国 《宪法》明确宣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最首要、最重要、最直接的是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集成式地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民还有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财产权等。我国先后加入了 20 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充实了我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强调指出: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8]

然而,有关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宪法宣言、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的实现情况尚不够理想,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秘密、合法财产以至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的事件。尤其是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网络信息等领域,侵犯人权的情况更加严重。在行政执法中,滥用公权力、野蛮执法、选择性执法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在我国仍然缺乏坚实的人权法治文化,人权还不够神圣,有些官员和执法者就是不把人权和公民权利当回事。所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要高度重视人权文化的培育,使之根深叶茂。

培育人权文化,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人权是那些直接关系到个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表现在: 1) 任何权利都是或应当是与义务相互依存的,而且,权利的实现往往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2) 每个主体的人权都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有权利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而不能亵渎、侵犯或剥夺别人的人权。否则,他自己的人权也会被亵渎、遭到侵犯或剥夺。其结果是谁的人权都无法保障,从而也就没有一般人权可言。3) 人权同时具有法律性质和道德性质,人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道德权利,因而人权不仅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应有权利。

培育人权文化,要牢固树立在各项考量中人权具有优先性、绝对性、普遍性的观念。以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为例。在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本质上属于人权范畴。当我们把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人权的高度,就会倍加关注和重视他们的处境,增强改善他们处境的法律意识和宪法责任。

在宪法和法律面前,对弱势群体的人权关注和保护,不仅是应有的道德关怀和福利救济,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肩负的宪法责任,是每一个党政领导干部应尽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培育人权文化,一定要确立和强化人格尊严、人权神圣的观念和信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拿人权做交易,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而换取所谓的 “经济增长”、“社会稳定”。政府官员一定要懂得,只有政府认真对待人权和公民权利,人民才会认真对待政府、法律和秩序,良性的官民关系与和谐社会才能够建立起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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