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政府老赖”必须“动真格”

治理“政府老赖”必须“动真格”

今年63岁的陕西武功县长宁镇居民陈师傅,在2003年与长宁镇政府签订协议,为镇政府修路,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组织资金一次结清”,但在2005年,总计80186元的工程款,镇政府却只两次支付了7000元。 陈师傅将镇政府告上了法院,并打赢了官司,但法院执行局和镇政府均表示“镇上没钱”,并表示“剩下的钱,每年给2000元”。陈师傅无奈感叹,“每年2000元,至少也得30多年,等钱还清我都快100岁了,我能活那么久吗?” (《华商报》11月28日)

原本说好的“资金一次结清”,在工程“经验收合格”的10年之后,8万多工程款,镇政府却只支付7000元,乃至“剩下的钱”还要“再还30多年”,这无疑是一种十分典型和无耻的“欠债不还”的“政府老赖”行为。

所谓“镇上没钱”这样的“老赖”理由,显然很难也不敢令人相信。堂堂一级人民政府,怎么可能和应该10年拿不出8万多块钱?8万多块钱的修路工程,并非什么重大的工程项目,更是政府理应承担、提供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岂能10年来没有专门的财政预算拨款,以至于必须要让一位老人长期垫资垫付?如果事情当真必须是这样的,那么,这样一个甚至10年拿不出8万多元钱修路的镇政府,又还有多大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政府老赖”现象,无疑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而武功县长宁镇政府,当然也算不上是最恶劣的“政府老赖”。如据此前《人民日报》报道,仅在广东湛江,“包括市局办、市(县)单位和镇政府等在内的上百个党政机关,没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欠债’高达18.5771亿元”。而“政府老赖”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 ,显然也并不是什么“没钱”(如上述广东湛江的大规模“政府老赖”,在被媒体曝光后,短短几个月内,“各单位已清偿17.29亿元”),而真正的症结实际上还在于,目前针对“政府老赖”的相关监管执法,并没有充分到位、真正做到“动真格”。

比如,囿于“政府老赖”的特殊政府身份,在现实中,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执行部门往往又畏难情绪,不愿不敢对像武功县长宁镇政府这样的“政府老赖”动真格地严格执行相关司法判决和法律规定。而依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对于像“政府老赖”这样的“单位老赖”,同样也是可以纳入“黑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执行相关消费限制的。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拒不执行判决”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情节严重的,同样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此外,从政府自身角度来看,针对频繁出现的“政府老赖”,纪检、财政、审计等政府相关部门,常常同样也会因为“碍于情面”等各种原因,而无意不愿对各种“政府老赖”行为,严格追查追究相关责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对于政府来说,这种“天经地义”无疑又是双重的,既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天经地义”,更是“为民立信、取信于民”的行政伦理意义上的“天经地义”。否则,原本理应以身作则“为民立信”的政府,反而带头不守信、热衷于当“老赖”,势必不仅会直接损害被赖者的利益,也会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进而污染毒化整个社会诚信环境。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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